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文明安全施工五個標準<a href=" /item/270761.aspx#section "><im
《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標準》
京建施[2003]1號
1 總 則
1.01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北京市建設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標準。
1.02 凡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執行本標準。
本標準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裝飾工程。
2 基槽、坑、溝,大孔徑樁、擴底樁及模板工程防護
2.01 在基礎施工前及開挖槽、坑、溝土方前,建設單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施工企業提供詳細的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施工企業采取措施保護地下各類管線。
2.02 基礎施工前應具備完整的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及設計文件。
2.03 土方開挖必須制定保證周邊建筑物、構筑物安全的措施并經技術部門審批后方準施工。
2.04 雨季施工期間基坑周邊必須要有良好的排水系統和設施。
2.05 危險處和通道處及行人過路處開挖的槽、坑、溝,必須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人員墜落,夜間應設紅色標志燈。
2.06 開挖槽、坑、溝深度超過1.5米,應根據土質和深度情況按規定放坡或加可靠支撐,并設置人員上下坡道或爬梯,爬梯兩側應用密目網封閉。 開挖深度超過2米的,必須在邊沿處設立兩道防護欄桿,用密目網封閉。 基坑深度超過5米的,必須編制專項施工安全技術方案,經企業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由企業安全部門監督實施。
2.07 槽、坑、溝邊1米以內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機具。
2.08 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必須嚴格執行DBJ01-502-99《北京地區大直徑灌注樁規程》。
2.09 人工挖大孔徑樁的施工企業必須具備總承包一級以上資質或地基與基礎工程專業承包一級資質。
2.10 編制人工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施工方案必須經企業負責人、技術負責人簽字批準。
2.11 挖大孔徑樁及擴底樁必須制定防墜人、落物、坍塌、人員窒息等安全措施。挖大孔徑樁必須采用混凝土護壁,混凝土強度達到規定的強度和養護時間后,方可進行下層土方開挖。下孔作業前應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確認安全后方可下孔作業。孔下作業人員連續作業不得超過2小時,并設專人監護。施工作業時,保證作業區域通風良好。
2.12 基礎施工時的降排水(井點)工程的井口,必須設牢固防護蓋板或圍欄和警示標志。完工后,必須將井回填實。
2.13 深井或地下管道施工及防水作業區,應采取有效的通風措施,并進行有毒、有害氣體檢測。特殊情況必須采取特殊防護措施,防止發生中毒事故。 2.14 模板工程施工前應編制施工方案(包括模板及支撐的設計、制作、安裝和拆除的施工工序以及運輸、存放的要求),經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后方可實施。
2.15 模板及其支撐系統在安裝拆卸過程中,必須有臨時固定措施,嚴防傾覆。大模板施工中操作平臺、上下梯道、防護欄桿、支撐等作業系統必須齊全有效。
2.16 模板拆除應按區域逐塊進行,并設警戒區,嚴禁非操作人員進入作業區。
3 腳手架作業防護
3.01 腳手架支搭及所用構件必須符合國家規范。
3.02 鋼管腳手架應用外徑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無嚴重銹蝕、彎曲、壓扁或裂紋的鋼管。木腳手架應用小頭有效直徑不小于8厘米,無腐朽、折裂、枯節的杉篙,腳手桿件不得鋼木混搭。 結構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縱向水平桿(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米,橫向水平桿(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米。 裝修腳手架立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縱向水平桿(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8米,橫向水平桿(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米。 施工現場嚴禁使用杉篙支搭承重腳手架。
3.03 腳手架基礎必須平整堅實,有排水措施,滿足架體支搭要求,確保不沉陷,不積水。其架體必須支搭在底座(托)或通長腳手板上。
3.04 腳手架施工操作面必須滿鋪腳手板,離墻面不得大于20厘米,不得有空隙和探頭板、飛跳板。操作面外側應設一道護身欄桿和一道18厘米高的擋腳板。腳手架施工層操作面下方凈空距離超過3米時,必須設置一道水平安全網,雙排架里口與結構外墻間水平網無法防護時可鋪設腳手板。架體必須用密目安全網沿外架內側進行封閉,安全網之間必須連接牢固,封閉嚴密,并與架體固定。
3.05 腳手架必須按樓層與結構拉接牢固,拉接點垂直距離不得超過4米,水平距離不得超過6米。拉接必須使用鋼性材料。20米以上高大架子應有卸荷措施。
3.06 腳手架必須設置連續剪刀撐(十字蓋)保證整體結構不變形,寬度不得超過7根立桿,斜桿與水平面夾角應為45-60度。
3.07 特殊腳手架和高度在20米以上的高大腳手架必須有設計方案,并履行驗收手續。
3.08 結構用的里、外承重腳手架,使用時荷載不得超過2646牛頓/平方米(270公斤/平方米)。裝修用的里、外腳手架使用荷載不得超過1960牛頓/平方米(200公斤/平方米)。
3.09 在建工程(含腳手架具)的外側邊緣與外電架空線的邊線之間,應按規范保持安全操作距離。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可靠的防護措施。護線架的支搭應采用非導電材質,其基礎立桿地埋深度為30-50厘米,整體護線架要有可靠支頂拉接措施,保證架體穩固。
3.10 人行馬道寬度不小于1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3;運料馬道寬度不小于1.5米,斜道的坡度不大于1:6。拐彎處應設平臺,按臨邊防護要求設置防護欄桿及擋腳板,防滑條間距不大于30厘米。
4 工具式腳手架作業防護
4.01 使用工具式腳手架必須經過設計和編制施工方案,經技術部門負責人審批。
4.02 從事附著升降腳手架施工的企業必須取得附著升降腳手架專業承包資質。
4.03 附著升降腳手架必須符合《建筑施工附著升降腳手架管理暫行規定》(建建[2000]230號)。附著升降腳手架(含掛架、吊籃架)施工作業面必須用腳手板鋪設堅實、嚴密,設一道18厘米高的擋腳板,架體沿外排內側用密目安全網進行封閉,吊籃架里側應加設兩道1.2米高護身欄桿,作業面外側應設一道護身欄桿,緊貼底層腳手板下方應兜設安全網。
4.04 吊籃外側及兩側面應用密目安全網封擋嚴密。附著升降腳手架、掛架、吊籃架等在使用過程中,其下方必須按高處作業標準設置首層水平安全網,吊籃應與建筑物拉牢。
4.05 吊籃升降時必須使用獨立的保險繩,繩徑不小于12.5毫米,操作人員佩帶好安全帶。
4.06 懸挑梁挑出的長度必須使吊籃的鋼絲繩垂直地面,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挑梁的強度、鋼度、穩定性能滿足施工安全需要。鋼絲繩有防止脫離挑梁的措施。吊籃的后鉚固預留鋼筋環應有足夠強度,后鉚固點建筑物強度必須滿足施工需要。
4.07 吊籃架長度不得大于6米。
4.08 外掛架懸掛點采用穿墻螺栓的,穿墻螺栓必須有足夠的強度滿足施工需要,穿墻螺栓加墊板并用雙螺母緊固,同時懸掛點處的建筑物結構強度必須滿足施工需要。
4.09 鋼絲繩與棱角物體的接觸部位采取措施防止對鋼絲繩的剪切破壞。
4.10 電梯井承重平臺、物料周轉平臺必須制定專項方案,并履行驗收手續。
4.11物料周轉平臺上的腳手板應鋪嚴綁牢,平臺周圍須設置不低于1.5米高防護圍欄,圍欄里側用密目安全網封嚴,下口設置18厘米擋腳板,護欄上嚴禁搭設物品,平臺應在明顯處設置標志牌,規定使用要求和限定荷載。
5 物料提升機(井字架、龍門架)使用防護
5.01 井字架(龍門架)的使用應符合《龍門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機安全技術規范》JGJ88-92要求,制定施工方案、操作規程及檢修制度,并履行驗收手續。
5.02 拆除、安裝物料提升機要進行安全交底,劃定防護區域,專人監護。
5.03 物料提升機吊籠必須使用定型的停靠裝置,設置超高限位裝置,使吊籠動滑輪上升最高位置與天梁最低處的距離不小于3米。天梁應使用型鋼,經設計計算確定。
5.04 卷揚機安裝在平整堅實位置上,應設置防雨、防砸操作棚,操作人員要有良好的操作視線和聯系方法。因條件限制影響視線,必須設置專門的信號指揮人員或安裝通訊裝置。
5.05 卷揚機安裝必須要牢固可靠,鋼絲繩不得拖地使用,凡經通道處的鋼絲繩應予以遮護。
5.06 提升鋼絲繩不得接長使用,端頭與卷筒用壓緊裝置卡牢。鋼絲繩端部固定繩卡與繩徑匹配,數量不少于4個,其間距不小于繩徑的6倍,繩卡滑鞍放在受力繩一側。
5.07 物料提升機應設置附墻架,附墻架材質應與架體材質相符。附墻架與架體及建筑物之間采用鋼性件連接,不得連接在腳手架上。附墻架設置要符合設計要求,但間隔不大于9米,且在建筑物頂層要設置附墻架。
5.08 當物料提升機受到條件限制無法設置附墻架時,可采用纜風繩穩固架體。纜風繩選用鋼絲繩,繩徑不小于9.3毫米。20米以下的設一組纜風繩,每增加10米加設一組,每組4根。纜風繩與地面夾角在60度至45度之間,下端與地錨相連,地錨按規定設置。必須使用花籃螺栓調節拉緊鋼絲繩。
5.09 井字架(龍門架)、外用電梯首層進料口一側應搭設長度不小于3-6米,寬于架體(梯籠)兩側各1米,高度不低于3米的防護棚,防護棚兩側必須用密目安全網進行封閉,樓層卸料平臺應平整、堅實,便于施工人員施工和行走,并設置可靠的工具式防護門,兩側應綁兩道護身欄,并用密目網封閉。
6 “三寶”、“四口”和臨邊防護
6.01 進入施工現場的人員,必須正確佩戴安全帽。安全帽必須符合GB2811-1989標準。
6.02 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無法采取可靠防護措施的高處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安全帶,安全帶必須符合GB6095-1985標準。
6.03 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密目式安全網必須符合GB5725-1997、GB16909-1997國家標準。
6.04 企業安全部門對安全防護用品進行嚴格管理。
6.05 1.5米× 1.5米以下的孔洞,用堅實蓋板蓋住,有防止挪動、位移的措施。1.5米 ×1.5 米以上的孔洞,四周設兩道防護欄桿,中間支掛水平安全網。結構施工中伸縮縫和后澆帶處加固定蓋板防護。
6.06 電梯井口必須設高度不低于1.2米的金屬防護門。
6.07 電梯井內首層和首層以上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安全網應封閉嚴密。
6.08 管道井和煙道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防止人員、物體墜落。墻面等處的豎向洞口必須設置固定式防護門或設置兩道防護欄桿。
6.09 結構施工中電梯井和管道豎井不得做為垂直運輸通道和垃圾通道。
6.10 樓梯踏步及休息平臺處,必須設兩道牢固防護欄桿或立掛安全網。回轉式樓梯間支設首層水平安全網,每隔四層設一道水平安全網。
6.11 陽臺欄板應隨層安裝,不能隨層安裝的,必須在陽臺臨邊處設兩道防護欄桿,用密目網封閉。
6.12 建筑物樓層鄰邊四周,未砌筑、安裝維護結構時,必須設兩道防護欄桿,立掛安全網。
6.13 建筑物出入口必須搭設寬于出入通道兩側的防護棚,棚頂應滿鋪不小于5厘米厚的腳手板。通道兩側用密目安全網封閉。多層建筑防護棚長度不小于3米,高層不小于6米,防護棚高度不低于3米。
6.14 因施工需要臨時拆除洞口、臨邊防護的,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員撤離前必須將原防護設施復位。
7 高處作業防護
7.01 高處作業施工要遵守《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JGJ80--91。 7.02 使用落地式腳手架必須使用密目安全網沿架體內側進行封閉,網之間
連接牢固并與架體固定,安全網要整潔美觀。
7.03 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不使用落地式腳手架的,首層四周必須支
固定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高層建筑支6米寬雙層網),網底距接觸面不得小于3米(高層不得小于5米)。高層建筑每隔四層還應固定一道3米寬的水平安全網,網接口處必須連接嚴密。支搭的水平安全網直至無高處作業時方可拆除。
7.04 在2米以上高度從事支模、綁鋼筋等施工作業時必須有可靠防護的施工作業面,并設置安全穩固的爬梯。
7.05 物料必須堆放平穩,不得放置在臨邊和洞口附近,也不得妨礙作業、通行。
7.06 建筑施工對施工現場以外人或物可能造成危害的,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7.07 施工交叉作業時,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人員進行檢查與協調。
8 料具存放安全要求
8.01 設置模板存放區必須設1.2米高圍欄進行圍擋。模板存放場地必須平整夯實,模板必須對面碼放整齊,保證70-80度的自穩角。長期存放的大模板必須用拉桿連接綁牢等可靠的防傾倒措施。沒有支撐大模板應存放在專門設計的插放架內。
8.02 清理模板和刷隔離劑時必須將模板支撐牢固,防止傾覆,并應保證兩模板間不小于60厘米。
8.03 砌塊、小鋼模應保證碼放穩固、規范,高度不得超過1.5米。
8.04 存放水泥等袋裝材料或沙石料等散裝材料嚴禁靠墻碼垛、存放。
8.05 砌筑1.5米以上高度的基礎擋土墻、現場圍擋墻、沙石料圍擋墻必須有專項措施,確保施工時圍墻穩定。基礎擋土墻一次性砌筑不得超過2米,并且要分步進行回填。
8.06 各類懸掛物以及各類架體必須采取牢固穩定措施。臨時建筑物應按規定、要求搭建,保證建筑物自身安全。
9 臨時用電安全防護
9.01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必須按照部頒《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88的要求,編制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建立相關的管理文件和檔案資料。
9.02 總包單位與分包單位必須訂立臨時用電管理協議,明確各方相關責任。分包單位必須遵守現場管理文件的約定,總包單位必須按照規定落實對分包單位的用電設施和日常施工的監督管理。
9.03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氣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管理,明確職責,并建立電工值班室和配電室,確定電氣維修和值班人員。現場各類配電箱和開關箱必須確定檢修和維護責任人。
9.04 臨時用電配電線路必須按規范架設整齊,架空線路必須采用絕緣導線,不得采用塑絞軟線。電纜線路必須按規定沿附著物敷設或采用埋地方式敷設,不得沿地面明敷設。
9.05 各類施工活動應與內、外電線路保持安全距離,達不到規范規定的最小安全距離時,必須采用可靠的防護和監護措施。
9.06 配電系統必須實行分級配電。各級配電箱、開關箱的箱體安裝和內部設置必須符合有關規定,箱內電器必須可靠完好,其選型、定值要符合規定,開關電器應標明用途,并在電箱正面門內繪有接線圖。
9.07 各類配電箱、開關箱外觀應完整、牢固、防雨、防塵,箱體應外涂安全色標,統一編號,箱內無雜物。停止使用的配電箱應切斷電源,箱門上鎖。固定式配電箱應設圍欄,并有防雨防砸措施。
9.08 獨立的配電系統必須按部頒規范采用三相五線制的接零保護系統,非獨立系統可根據現場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各種電氣設備和電力施工機械的金屬外殼、金屬支架和底座必須按規定采取可靠的接零或接地保護。
9.09 在采用接零或接地保護方式的同時,必須逐級設置漏電保護裝置,實行分級保護,形成完整的保護系統。漏電保護裝置的選擇應符合規定。
9.10 現場金屬架構物(照明燈架、垂直提升裝置、超高腳手架)和各種高大設施必須按規定裝設避雷裝置。
9.11手持電動工具的使用,依據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采用Ⅱ類、Ⅲ類絕緣型的手持電動工具。工具的絕緣狀態、電源線、插頭和插座應完好無損,電源線不得任意接長或調換,維修和檢查應由專業人員負責。
9.12 一般場所采用220伏電源照明的必須按規定布線和裝設燈具,并在電源一側加裝漏電保護器。特殊場所必須按國家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照明器。
9.13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根據用途按規定安裝照明燈具和使用用電器具。食堂的照明和炊事機具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現場凡有人員經過和施工活動的場所,必須提供足夠的照明。
9.14 使用行燈和低壓照明燈具,其電源電壓不應超過36伏,行燈燈體與手柄應堅固、絕緣良好,電源線應使用橡套電纜線,不得使用塑絞線。行燈和低壓燈的變壓器應裝設在電箱內,符合戶外電氣安裝要求。
9.15 現場使用移動式碘鎢燈照明,必須采用密閉式防雨燈具。碘鎢燈的金屬燈具和金屬支架應做良好接零保護,金屬架桿手持部位采取絕緣措施。電源線使用護套電纜線,電源側裝設漏電保護器。
9.16 使用電焊機應單獨設開關,電焊機外殼應做接零或接地保護。一次線長度應小于5米,二次線長度應小于30米。電焊機兩側接線應壓接牢固,并安裝可靠防護罩。電焊把線應雙線到位,不得借用金屬管道、金屬腳手架、軌道及結構鋼筋做回路地線。電焊把線應使用專用橡套多股軟銅電纜線,線路應絕緣良好,無破損、裸露。電焊機裝設應采取防埋、防浸、防雨、防砸措施。交流電焊機要裝設專用防觸電保護裝置。
9.17 施工現場臨時用電設施和器材必須使用正規廠家的合格產品,嚴禁使用假冒偽劣等不合格產品。安全電氣產品必須經過國家級專業檢測機構認證。
9.18 檢修各類配電箱、開關箱,電器設備和電力施工機具時,必須切斷電源,拆除電氣連接并懸掛警示標牌。試車和調試時應確定操作程序和設立專人監護,
施工機械安全防護
10.01 施工現場使用的機械設備(包括自有、租賃設備)必須實行安裝、使用全過程管理。
10.02 施工現場要為機械作業提供道路、水電、臨時機棚或停機場地等必需的條件,確保使用安全。
10.03 機械設備操作應保證專機專人,持證上崗,嚴格落實崗位責任制,并嚴格執行清潔、潤滑、緊固、調整、防腐的“十字作業法”。
10.04 施工現場的起重吊裝必須由專業隊伍進行,信號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起重吊裝作業前應根據施工組織設計要求,劃定施工作業區域,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和專職的監護人員。起重回轉半徑與高壓電線必須保持安全距離。
10.05 現場構件應有專人負責,合理存放,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明確吊裝方法。起重機械司機及信號人員應熟知和遵守設備性能及施工組織設計中吊裝方法的全部內容。多機抬吊時單機負載不得超過該機額定起重量的80%。
10.06 因場地環境影響塔式起重機易裝難拆的現場,安裝拆除方案必須同時制定。
10.07 塔式起重機路基和軌道的鋪設及起重機的安裝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及原廠使用規定,并辦理驗收手續。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中定期進行檢測。
10.08 塔式起重機的安全裝置(四限位、兩保險)必須齊全、靈敏、可靠。
10.09 群塔作業方案中,應保證處于低位的塔式起重機臂架端部與相鄰塔式起重機塔身之間至少有2米的距離。配備固定的信號指揮和相對固定的掛鉤人員。
10.10 塔式起重機吊裝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技術交底中的要求,吊物嚴禁超出施工現場的范圍。六級以上強風必須停止吊裝作業。
10.11 外用電梯的基礎做法、安裝和使用必須符合規定。安裝與拆除必須由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進行,認真執行安全技術交底及安裝工藝要求。如遇特殊情況(附墻距離需做調整等)應由機務、技術部門制定方案,經總工程師審批后實施。
10.12 外用電梯的制動裝置、上下極限限位、門聯鎖裝置必須齊全靈敏有效,限速器應能符合規范要求,并在安裝完成后進行吊籠的防墜落試驗。
10.13 外用電梯司機必須持證上崗,熟悉設備的結構、原理、操作規程等。班前必須堅持例行保養。設備接通電源后,司機不得離開操作崗位,監督運載物料時做到均衡分布,防止傾翻和外漏墜落。
10.14 施工現場塔式起重機,外用電梯、電動吊籃等機械設備必須有市建委頒發的統一編號;安裝單位必須具備資質,作業人員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同一臺設備的安裝和頂升、錨固必須由同一單位完成,安裝完畢后填寫驗收表,數據必須量化,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0.15 施工現場機械設備安全防護裝置必須保證齊全、靈敏、可靠。
10.16 施工現場的木工、鋼筋、混凝土、卷揚機械、空氣壓縮機必須搭設防砸、防雨的操作棚。
10.17 各種機械設備要有安裝驗收手續,并在明顯部位懸掛安全操作規程及設備負責人的標牌。
10.18 認真執行機械設備的交接班制度,并做好交接班記錄。
10.19 施工現場機械嚴禁超載和帶病運行,運行中禁止維護保養;操作人員離機或作業中停電時,必須切斷電源。
10.20 蛙式打夯機必須使用單向開關,操作扶手要采取絕緣措施。
10.21 蛙式打夯機必須兩人操作,操作人員必須戴絕緣手套和穿絕緣鞋。嚴禁在夯機運轉時清除積土。夯機用后應切斷電源遮蓋防雨布,并將機座墊高停放。
10.22 固定卷揚機機身必須設牢固地錨。傳動部分必須安裝防護罩,導向滑輪不得使用開口拉板式滑輪。
10.23 操作人員離開卷揚機或作業中停電時,應切斷電源,將吊籠降至地面。
10.24 攪拌機使用前必須支撐牢固,不得用輪胎代替支撐。移動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啟動裝置、離合器、制動器、保險鏈、防護罩應齊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攪拌機停止使用,將料斗升起,必須掛好上料斗的保險鏈。料斗的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時必須及時更換。維修、保養、清理時必須切斷電源,設專人監護。
10.25 圓鋸的鋸盤及傳動部位應安裝防護罩,并設置保險檔、分料器。凡長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鋸盤半徑的木料,嚴禁使用圓鋸。破料鋸與橫截鋸不得混用。
10.26 砂輪機應使用單向開關。砂輪必須裝設不小于180度的防護罩和牢固可調整的工作托架。嚴禁使用不圓、有裂紋和磨損剩余部分不足25毫米的砂輪。
10.27 平面刨、手壓刨安全防護裝置必須齊全有效。 10.28 吊索具必須使用合格產品。
10.29 鋼絲繩應根據用途保證足夠的安全系數。凡表面磨損、腐蝕、斷絲超過標準的,或打死彎、斷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10.30 吊鉤除正確使用外,應有防止脫鉤的保險裝置。
10.31 卡環在使用時,應保證銷軸和環底受力。吊運大模板、大灰斗、混凝土斗和預制墻板等大件時,必須使用卡環。 10.32 進入施工現場的車輛必須有專人指揮。
10.33 嚴格執行“十不吊”的原則。
11 一般要求
11.01 工程安全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1.02 對施工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11.03 進入現場人員必須使用符合國家、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
11.04 從事電氣焊、剔鑿、磨削等作業人員應使用面罩、護目鏡。
11.05 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配備安全防護用品。
12 資料管理
12.01. 總包與分包的安全管理協議書。
12.02 項目部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及責任制。
12.03 基礎、結構、裝修階段的各種安全措施及安全交底;模板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及審批;高大、異型腳手架設計方案、審批及驗收;各類腳手架的驗收手續;施工單位保護地下管線的措施。
12.04 各類安全防護設施的驗收記錄;
12.05 防護用品合格證及檢測資料。
12.06 臨時用電施工組織設計、變更資料及審批手續;電氣安全技術交底。
12.07 臨時用電驗收記錄;電氣設備測試、調試記錄; 接地電阻搖測記錄;電工值班、維修記錄。
12.08 臨時用電器材產品認證、出廠合格證。
12.09 機械設備布置平面圖。
12.10 機械租賃合同(包括資質證明復印件)及安全管理協議書;機械安(拆)裝合同(包括資質證明復印件)。
12.11 總包單位與機械出租單位共同對塔機組人員和吊裝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塔式起重機安裝(包括路基軌道鋪裝)、頂升、錨固等交底和驗收記錄表;外用電梯安裝、驗收記錄表(包括基礎交底驗收);電動吊籃安裝、驗收記錄表。
12.12 起重吊裝工程的方案、合同;
12.13 施工人員安全教育記錄。特種作業人員名冊及崗位證書;機械操作人員、起重吊裝人員名冊及操作證書。
12.14 各類安全檢查記錄(月檢、日檢),隱患通知、整改措施,以及違章登記、罰款記錄。
13 附則
13.01 本標準未包括的內容應執行其它相關法規、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