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內部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案件的發生,保證企業財產和職工的人身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1號)《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特制定本治安管理制度。
第二條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采取技防、人防相結合的方法,杜絕各類案件的發生。
第三條各單位要認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確定各級各崗安全責任人,明確逐級崗位治安保衛指責,逐級落實安全保衛責任。
第二章逐級治安保衛責任制
第四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保衛工作全面負責,其職責是:
(一) 貫徹執行國家和集團公司各項法律法規,保障公司安全保衛工作符合規定,掌握本公司的治安情況,全面負責本公司的治安安全工作。
(二) 將治安安全工作與本公司的各項工作統籌安排,為做好安全保衛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三) 組織安全檢查,督促落實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治安防范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四) 建立健全治保會組織,對治保會的工作給與人、財、物的支持,審核批準符合本公司實際的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 協助做好一般治安案件的報告、調查、處理工作。第五條公司分管安全保衛工作的行政副職是公司的治安安全管理人,對公司的治安保衛第一責任人負責,具體組織落實本公司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1. 擬定年度治安保衛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治安保衛管理工作。
2. 組織建立健全本公司治安保衛規章制度和治安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3. 組織公司的治安法規、防范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
4. 組織實施安全防范檢查和夜查及治安隱患整改工作。
5. 組織對公司內重點防范部位的技防設施的維護保養。
第六條各車間、各部門、各單位治安保衛負責人職責:各車間、各部門、各單位治安保衛負責人由主要領導(行政正職)兼任,全面負責本車間、本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一) 向內部職工傳達貫徹國家法律法規及上級治安保衛文件、指示和有關會議精神,并組織落實。
(二) 組織制定、修改本車間、本單位治安防范規章制度,落實治安保衛責任制。
(三) 對內部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
(四) 每月組織一次全面治安防范檢查,對檢查出的隱患和不安全因素進行登記,并認真組織研究整改解決。本單位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公司治安保衛負責人或安全保衛部門報告,在未解決前采取有效的臨時性防范措施,確保不發生案件。
(五) 每月向公司安全保衛部書面匯報一次本車間的治安保衛工作情況。
第七條工段、班組治安保衛責任人職責
工段、班組治安保衛責任人由工段、班組長兼任,全面負責本工段、班組的治安保衛工作,其職責是:
(一) 利用工段班組會、班前會隨時向職工進行治安防范宣傳教育,提高職工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的意識
(二) 制定各崗位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本工段班組治安保衛工作要求及預防治安突發事件的具體措施,并將治安防范責任制落實到每個職工。
(三) 每月對所管轄的區域進行安全防范檢查,發現不安全隱患不安全因素要及時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單位領導匯報。
第八條職工的治安保衛職責
(一) 認真學習、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各項治安防范制度。
(二) 每班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治安防范檢查,發現不安全因素主動進行解決,解決不了的及時向領導反映。
(三) 發現可疑人、可疑現象及時向保衛部門反映。
第三章治安保衛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九條公司設立治安保衛委員會第十條治安保衛委員會職責:
(一) 組織和領導全公司職工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指示。組織制定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管理規定。
(二) 將治安保衛工作與生產經營工作同計劃、同布置、同檢查、同總結、同評比、同獎懲。
(三) 認真貫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實施治安保衛責任制,簽訂治安保衛責任書,使治安保衛工作真正落到實處。
(四) 組織部署公司的安全防范教育和防范檢查,研究和提出解決重大治安隱患和不安全因素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或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
(五) 定期組織召開治保工作會,學習貫徹上級有關文件,研究布置治安保衛工作,定期向上級匯報治安保衛工作情況。
第十一條公司治安保衛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保衛部,(辦公室主任由安保部部長兼任)負責日常的治安管理、監督、檢查、考核工作,其職責是:
(一) 根據上級有關治安保衛工作指示,制定貫徹落實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
(二) 制定修改公司各級治安保衛責任制和治安防范制度并督促檢查落實。
(三) 采取多種形式對職工進行宣傳教育,提高職工的安全防范意識和法制觀念。
(四) 確定公司的重點防范部位,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和應急預案。
(五) 負責組織全公司的治保會活動,開展經常性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隱患,監督有關單位落實整改。
(六) 對公司內在治安防范工作上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建議,制定改進辦法和措施。
(七) 對在治安保衛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集體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對在工作中瀆職、失職等嚴重不負責任或違反制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單位及個人提出考核處理意見。
(八) 負責公司治安保衛工作總結、評比和獎勵、定期向公司治保會報告工作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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