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加強對運行操作或檢修作業(下文統稱為:現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確?,F場作業過程中的人員和設備安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各級領導和管理人員對現場作業分級到位監督的基本職責是監督現場作業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糾正違章作業行為,及時協調研究解決現場的各類問題,嚴禁違章指揮。
第三條? 現場作業要嚴格執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管理制度,各崗位人員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其職責不因各級領導到現場而改變。
第四條? 作業部門的安全員及專業主管(點檢員)每日根據工作任務,對作業過程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因素等可能引發的電網、人身、設備事故的可能性進行風險辨識,確定風險等級。根據現場風險管控要求通知相關管理人員,匯報相關領導到現場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
第二章 管理規定
第五條 作業安全風險分級
?。ㄒ唬┑惋L險作業:包括非本廠職工進入生產現場參觀、實習、服務的工作;運行設備巡檢;在生產廠房、設備區域外,道路、辦公場所等,從事生產系統以外的一般修維和施工作業;電力生產廠房設備的衛生保潔;生產區域運輸貨物,無需進入廠房、設備區域的工作。
(二)中等風險作業:包括一般的日常設備保養、消缺、維護工作,如轉動設備給油脂;低壓電氣回路檢查、更換備件;高度在1.5米以下管道閥門操作、檢查;照明回路消缺;各種插件更換;蓄電池維護;單個設備的投停;單個低壓設備停送電操作等工作。
(三)較高風險作業:包括機組大(?。┬薰ぷ鳎辉?.5米以上8米以下并且需要多人共同參與的高處作業;箱體和罐體內的清理、防腐等工作(如煙、風道內的工作,煤倉、灰庫的清理檢修等);制氫站、油區等重點防火部位的動火作業;集水井、排水井、排水池、暗溝的內部工作;特殊環境氣候下作業(如:在雨雪天氣時斗輪機的使用或檢修);變電站設備(線路保護、測量回路)檢修和高處作業;使用大型特種機具進行的作業(如:挖掘機、起重機作業);設備的吊裝作業(如主變、空冷風機的吊裝等);低溫低壓系統治理泄漏工作;單個系統的投停操作;高壓設備的停送電操作;柴油發電機聯鎖試驗、汽機真空泵(抽汽器)切換試驗、機組重要輔機啟動(吸風機、送風機、磨煤機、一次風機、給水泵、凝結水泵、循環水泵、潤滑油泵、高加、低加)、機組燃油系統卸油工作、抗燃油、潤滑油系統投退油工作;燃油區消防系統試驗;發電機氣體置換;化學有毒物品裝卸;有塌方危險地段的工作;專業管理人員認定的其他工作等。
(四)高風險作業:包括重大技改項目或重要輔機的檢修作業(如運行中的撈渣機檢修);重大運行操作(如機組啟動并網或機組停運;);在8米以上且需要多人共同參與的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使用特種設備(如:使用檢修平臺和吊藍,進行鍋爐爐膛內的檢修工作,或鋼結構防腐等);高溫、高壓運行系統治理泄漏工作;使用高壓水設備對設備清垢的工作(如:空預器的高壓水沖洗);電氣高壓系統的倒閘操作和檢修(如6kV系統的停電檢修);重要主輔設備的搶修作業;熱控保護、DEH系統的技術改造后試驗及機爐主保護回路消缺等;變電設備、繼電保護、勵磁系統等技術改造后試驗;大型設備(如:轉子、缸體、受熱面、變壓器芯、線路穿墻套管等)的吊裝;臨時檢修平臺的搭設驗收;其它由專業管理人員認定的存在可能造成人身傷害和設備損壞風險的作業。
第六條 各等級安全風險作業的工作要求
(一)任何風險的作業均必須辦理工作票或操作票后方可工作,機務系統的操作應遵守運行操作規程的相關規定。
(二)設備大修時必須編制作業指導書或檢修項目驗收卡,經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執行。
(三)高風險作業必須編制“三措一案”(即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組織措施和施工方案),確保各個環節可控在控。
第七條 各類風險作業的分級預控規定
(一) 低風險作業由班組級和相關責任人負責人身安全監督管理。班長必須到位檢查,履行作業現場監督責任。作業部門安全員應對相關人員的到位到崗情況進行監督,安監部做好抽查和監督工作。
(二) 中等風險作業由部門級負責安全監督管理。班長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部門安全員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監督責任,作業部門領導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領導責任,對重要作業必須到位監督。部門安全員要對一般作業實施抽查,對重要作業必須到位對危險環節全程監督,對現場的違章進行糾正、考核。作業部門專業主管、專業點檢員應到位進行指導、檢查和安全監督。分廠安監部安全專工對工作負責人、班長、部門安全員、專工履職情況實施抽查,對現場的違章進行糾正、考核。
(三) 較高風險及高作業由分廠級負責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到位履行現場管理責任;班長和部門安全員、設備部專業點檢長、安監部安全專工必須到位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主管部門領導、安監部部長、分廠領導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領導責任,對重點作業程序和時段,分廠領導要到位進行檢查、指導。需要全程監護的工作,安監部根據大監督的原則安排安監人員跟班輪換進行連續監督。安監部負責人要對相關部門責任人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不認真履責的人員落實考核。
??? (四)各級領導干部及專業管理人員掌握作業項目和作業風險等級情況后,要嚴格按照到位管理規定,深入作業現場,開展檢查、監督和指導,切實做到安全責任落實、作業管理規范、風險控制到位,不斷降低和努力化解人身安全風險。
第八條 各類人員到崗到位風險預控管理要求
(一)各類管理人員風險預控到位監督的主要職責
??? 1、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履行現場管理責任:工作前(班組長協助)結合實際進行安全教育,開展“三講一落實”活動,對工作人員進行安全交底;負責檢查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操作項目)是否正確,工作班人員安排是否合適,工器具材料等準備是否充足,是否正確安全地按照施工方案作業等。工作中正確安全地組織工作;督促、監護工作人員遵守各項安全規程;負責檢查工作票所載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和值班員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現場實際條件;工作班人員變動是否合適等。
2、當值值長(或班長)必須履行的現場管理責任:組織重大操作或作業人員進行事前交底會,確保重大操作或作業人員熟悉安全、技術、應急預案和工期等措施,掌握重大操作或作業任務、步驟、危險點分析及預控措施;按照已制定好的方案,負責正確組織重大操作或作業;及時組織有關人員討論、解決重大操作或作業遇到的問題;記錄有關試驗情況;填報因特殊原因不能進行作業的原因。
??? 3、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班長(值長)必須履行作業現場的安全監督責任,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辦理了工作票(操作票)、工作負責人責任是否認真落實進行檢查,發現安全問題要果斷糾正。
4、發電部部長負責本部門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管理;負責本部門參加人員制定各種重大操作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的審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重大試驗操作項目處理意見,制定并落實對策;組織重大操作前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5、設備部(維護部)部長負責本部門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管理;負責本部門人員制定各種重大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的審核;負責組織相關人員研究因特殊情況不能進行重大作業項目的解決方案,制定并落實對策;組織重大作業前安全、技術措施的交底工作。
6、安監部部長負責監督較高及以上風險作業的到位情況,負責審核各種重大操作(或作業)的安全方案和應急處理方案;負責對本部門監督人員安全措施的事先交底、到位監督等工作。
??? (二)各級監督人員到位到崗監督的重點內容:
1、工作票簽發人、工作票許可人、班長主要對現場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辦理了工作票、工作負責人責任是否到位,是否違章作業進行監督把關。
2、部門安全員重點檢查是否辦理了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是否在現場、安全措施是否落實到位、是否有危險點分析和預控方案、作業人員是否根據作業內容配備和正確使用勞動防護用品和各類安全工器具,班長是否履行了監督責任等,及時發現并指出作業現場存在的問題,監督落實整改,發現違章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落實考核,并建立安全監督檢查臺帳,做好記錄。
3、部門領導對工作負責人、班長、部門安全員的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對現場的安全作業情況和作業技術方案進行檢查指導。
4、安監部安全專工按照責任劃分,對相關部門工作負責人、班長、車間安全員和部門領導的履職情況實施監督,糾正現場違章,落實考核,做好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第三章 罰? 則
第九條 現場風險預控到位監督的內部考核
(一)現場管理、監督、領導責任落實不到位,出現違章現象對相關責任人考核。
(二)部門在現場發現違章,按照內部管理、監督責任落實考核,直至責任班組和責任人。
(三)安監部在現場發現違章,按照部門責任、責任人的連帶關系落實考核。
(四)廠領導現場發現違章,按照部門責任、管理責任、責任人逐級落實考核。
第十條 作業現場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一)本廠員工發生生產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帶班,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監督,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觸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責任。
1、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因死者本人違章導致死亡的,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導致死亡的,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公司經理、書記和分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4) 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的人身死亡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5)發生前款人身死亡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發生生產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車間)的主任和副主任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書記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重傷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4)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人身重傷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電部責任專工(主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和主管副部長(部長助理)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5)發生前款人身重傷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3、發生生產人身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由于檢修、消缺工作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長(技術員)給予內部下崗三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專責工程師給予內部下崗二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員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通報批評;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副經理)給予通報批評。
(2)由于設備缺陷和技術監控不到位等設備不安全狀態或檢修、技改施工方案不完善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設備部責任點檢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設備部責任正、副點檢長給予行政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設備部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設備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3)由于運行誤操作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主要責任者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4)由于違反工作許可規定而導致的人身輕傷事故,對工作許可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責任單位機組長(輔控長、直屬班組技術員)和單元長(輔控值長、直屬班組班長)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責任單位主控正、副值長(輔控車間正、副主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發電部安全專工(輔控車間安全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發電部部長、書記給予通報批評。
(5)發生前款人身輕傷事故,對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內部下崗一個月處理;對安監部部長給予通報批評。
(二)本廠員工出外承攬工程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承包,誰負責”、“誰帶隊,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
1、發生己方責任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因死者本人違章導致死亡的,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非死者本人原因導致死亡的,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二年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組帶班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相應專業的專責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主任(經理)和副主任(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書記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
2、發生己方責任人身重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事故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對現場工作負責人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的班組帶班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員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車間)的主任(副主任)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相應專業的專責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承攬項目的安全負責人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三)承包單位施工人員發生人身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
按照“誰發包,誰負責”、“誰準入,誰負責”、“誰監護,誰負責”、“誰使用,誰負責”的原則建立責任連帶機制,進行責任追究。
1、發生生產人身死亡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以下處分,對責任單位的考核按照經濟責任制條款執行。
(1)廠發包的項目。對項目責任單位監護人(使用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主任(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發包部門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直至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發包部門負責人給予行政降級直至行政撤職處分;對廠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廠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檢修(實業)公司發包的項目。對項目責任單位監護人(使用人)給予開除廠籍留廠查看一年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安全員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主任(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工程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安監處處長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項目責任單位所屬公司經理和主管副經理給予行政撤職處分;對廠安監部責任專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廠安監部部長和主管副部長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2、發生生產人身重傷、輕傷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的處分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本規定適用于項目部各部門。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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