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勞動法》、《安全生產法》有關規定,保障企業員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健康安全,避免事故傷害和有毒有害物質的侵害,制定本制度。
1、按照勞保用品發放標準,及時為從業人員發放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和防護服裝。
2、勞動保護用品要符合國家標準,要有國家規定的勞動保護標示。
3、安質部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勞動保護用品進行定期檢驗,不合格的、失效的一律不準繼續使用。
4、防護服裝的式樣,應當以符合安全要求為主,做到適用、美觀、大方、統一。
5、禁止將勞動防護用品折合成現金發給個人,發放的勞動防護用品不準轉賣。
6、對于在易燃、易爆、燒灼、變電室、配電室及有靜電危險發生的場所,嚴禁穿戴化纖防護用品入內。
7、特殊防護用品的使用部門應努力維護特殊防護用品的完好、安全、可靠,嚴禁將特殊防護用品(如變、配電室的高壓絕緣鞋等)挪作他用。
8、職工應按規定要求正確穿戴和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9、安全檢查和工會等部門負責對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發放和正確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10、要定期對職工健康、特殊工種和有害作業人員定期體檢。每年組織一次全體職工的健康普查,具體由公司組織實施。
11、企業對從事有職業危害因素或對健康有特殊作業要求的職業,必須進行就業前職業性健康檢查;就業后,按國家規定定期進行職業性健康檢查。
12、對檢查發現有職業病的職工應采取及時治療或療養措施,并給予一定的公假休息,保證職工的身體健康,對職業病院確定其不宜從事原有害作業的,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其調離原有害作業崗位,并不得安排其從事新的有害作業工種。
13、應定期體檢的有關特殊工種、有害作業人員主要指:司爐工、油漆工、電、氣焊工、高原施工人員等。檢查中若發現職業病例,還應上報公司和市勞動局、衛生局等部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