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凡從事火(化)工作業、鍋爐、起重、焊接、電工、機動車輛、空壓機、危險品運輸、押運等工種和其他危險作業的人員,應經過技術培訓學習,并經技術考試合格后,取得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方可上崗操作。未經培訓學習投有取得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者,不得分配獨立操作。
第二條?? 操作工人應自覺地嚴格執行崗位責任制,遵守工藝規程和設備技術安全操作規程,如有違反而造成人身、機損、質量事故者,視其情況收回操作證。
第三條?? 學徒工學習期滿后,未取得操作合格證者,不得轉正定級。
第四條?? 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按其工種分別由上級勞動部門、交通部門、公司勞人部門負責考核發放。
對已頒發技術安全操作合格證工種的員工,應定期組織技術培訓、學習和考核(上級勞動部門、交通部門有規定者,按上級規定時間和周期進行)。
第五條?? 操作合格證應妥善保管,司機、電工、押運員應隨身攜帶,不得涂改。如有遺失應報告領導和有關部門申請補發。
第六條?? 當領導和安全管理人員檢查時,操作人員應隨時出示操作合格證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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