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出培訓是指由省煤管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和各有關處室下達的年度培訓計劃或臨時培訓計劃,外出審批程序是:省煤管局、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地方政府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處室下達的培訓計劃,報礦長簽署意見后,安監處、人力資源中心根據批示制定培訓計劃,由分管礦領導簽批后,下達各培訓人員單位。
(2)各工區區長是外出培訓計劃執行的第一責任者,專業領導監督實施。接到外出培訓通知后,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安排落實培訓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絕,是單位負責人未安排培訓人員的,每人次罰款5元。是本人原因未參加培訓的,罰本人10元。
(3)學員外出培訓學習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培訓單位的管理,遲到、早退一次罰款5元,曠課一次罰款20元。學習期間考勤由培訓單位提供,綜合科依據培訓單位考勤向學員所在單位提供出勤證明,罰款由綜合科按違反勞動紀律出具“三違”罰款單。
(4)外出培訓人員結業后,必須在三天之內將學習筆記、授課計劃表交安監處綜合科,由綜合科出題進行考試,考試合格后方可辦理報銷手續,辦理報銷手續時,資料費、住宿費據實報銷,培訓往返車船費,不論時間長短只報銷一次車船費(礦安排回來的除外)。
(5)外出培訓人員接到培訓通知后,不論哪個專業下達的計劃,都必須到安監處辦理外出培訓登記手續。凡培訓前不辦理登記手續的,不予辦理報銷事宜。培訓結束后,由安監處按照培訓內容進行一次考試,考試不合格者除培訓費不準報銷外,由礦對其進行脫產培訓,直至考試合格,培訓期間礦只支付生活費。
(6)外出培訓報銷由安監處綜合科集中辦理,統一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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