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公司的技術、質量及其管理工作,不斷推進公司的技術進步,不斷提高公司的產品質量;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技術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執行企業的質量方針、質量目標。確保本部門質量目標的實現,協調與其他部門間的關系。
2、負責向采購部門提供符合工藝要求的原料質量標準,配合供應部門做好入廠的各種原材料的檢驗工作,對不合格的原材料經過加工,仍達不到使用要求,為確保質量應提出措施報質量負責人批準,方可使用。
3、負責制訂工藝規程及產品技術質量標準、檢驗標準,隨著產品質量不斷提高,工藝規程要不斷進行修改和完善,修改補充必須經過主管經理的審批,對與工藝規程有關的質量負責。
4、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和提出原材料、半成品及生產過程中的檢驗項目和檢查方法,并經常檢查執行情況和組織統一操作。檢驗過程中由于錯檢、誤檢而造成的損失和影響負責。對組織管理不善,在生產中造成壓檢,影響生產進度負責。對造成成批質量事故負責。對產品標識管理混亂和影響產品質量負責。對產品質量檢驗的質量報表、質量信息的正確性、及時性負責。對產品檢驗過程中發現的忽視產品質量的行為或質量事故,不反映、不上報,甚至參與弄虛作假,而造成的影響和損失負責。
5、負責產品外觀質量檢驗,根據《產品外觀質量檢驗標準》有權判定合格與否,有權根據檢驗結果,按照處罰標準,對第一負責人、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
6、對形成產品用的各種原材料、外購件、外協件及配套產品,有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根據檢驗結果確定合格與否。
7、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各種不良工序、不合格品,以次充好、弄虛作假行為,有權巡查、制止、限期改正,有權如實進行記錄、統計分析,針對存在的問題要求相關責任部門提出預防改進措施,有權檢查預防改進措施的執行情況,有權根據相關標準,對違規行為進行教育處理,有權對第一負責人、相關責任人進行經濟處罰。
8、負責產品出廠檢驗,根據《產品出廠檢驗標準》、《產品出廠防護要求》、《產品出廠檢驗程序》,有權判定產品是否準許出廠,有權對主要負責人、相關責任人進行教育和處理。
9、對質量事故,質量投訴有權執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有權追查產生原因,找出責任者,視其情節、按照相關標準,有權對第一負責人、相關責任者進行教育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