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監察部門是對企業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進行監督檢查的專職監察機構,又是本企業的安全綜合管理部門,如有下列情況,應追究安監處、站長的責任,給予罰款或行政處分直到追究法律責任。
1、不及時監督檢查各單位學習、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規程的。
2、不及時監督檢查的各單位制定各項安全措施,開展各項安全活動的。
3、“作業規程”審批手續不全,有明顯的錯誤,或本單位對施工人員不傳達,不考試或考試不合格上崗的,無“作業規程”施工,不及時制止的。
4、對現場的重大隱患因監督檢查不力,未及時發現、上報或制止,造成事故的。
5、遇到重大險情不采取果斷措施及時停止作業,排除險情,默認工人盲目蠻干而造成事故的。
6、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