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進行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設計時,保證有關安全、環保、工業衛生等 技術措施同時設計、施工、竣工驗收。嚴格執行各專業的國家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2) 負責安全技術措施項目的設計工作。
(3) 組織設計審查時,應有安全技術、消防、工業衛生、環保和工會等部門代表參加 。
(4) 二十九、法律合同部門的安全職責
(5) 認真執行健康、安全與環境保護的法規標準,把維護健康、保證安全與環境保護,納入訂立各種生產建設和生產維修項目合同的議事日程,使安全與環境保護得到法律合同的保護。
(6) 在簽定和審定新建、擴建和改建和項目維修合同時負責審查安全計劃措施。
(7) 對已簽訂了合同的生產建設和維修項目的施工過程進行安全性監督,確保工和的安全性和牢固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