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規范安全作業行為,減少或杜絕作業環節發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部門的動火作業、受限空間內作業、臨時用電作業、高處作業等危險性較高的作業活動的安全管理。
3、職責
3.1安全員負責各危險作業環節的綜合安全監督管理。
3.2各部門負責相關區域的作業環節的安全管理。
4、程序
4.1 各作業環節由作業單位到相關負責部門進行危險有害因素分析,并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4.2 相關責任部門嚴格按照程序進行作業證的審批,確保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后,方可允許進行危險作業。
4.3 責任部門完成審批作業活動后,必須指定一名專門的具備相應救護知識的作業活動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作業活動的監護。
5、規定內容
第一部分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
1、目的
加強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和爆炸事故的發生。
2、范圍
適用于全公司范圍內動火作業的安全管理。
3、定義
1.1 動火作業??能直接或間接產生明火的工藝設置以外的非常規作業,如使用電焊、氣焊(割)、噴燈、電鉆、砂輪等進行可能產生火焰、火花和熾熱表面的非常規作業。
1.2 動火作業分級
1.2.1 一級動火作業:指在各個庫房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
1.2.2 二級動火作業:指在各個車間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
1.2.3 三級動火作業:指在維修車間劃定的專門動火區域內進行的動火作業活動,該區域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嚴禁攜帶香煙。
4、 職責
1.3 動火作業負責人職責
(1) 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對動火作業負全面責任。
(2) 在動火作業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實,向作業人員交代作業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
(3) 動火作業完成后,組織檢查現場,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4 動火人職責
(1) 應參與危險有害因素辨識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2) 應逐項確認相關安全措施的落實情況。
(3) 應確認動火地點和時間。
(4) 若發現不具備安全條件時,不得進行動火作業。
(5) 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許可證》
1.5 監火人職責
(1) 負責動火現場的監護與檢查,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動火人停止動火作業,及時聯系有關人員采取措施。
(2) 應堅守崗位,不準脫崗;在動火期間,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3) 如果發現動火人違章作業時,必須立即制止。
(4) 動火作業完成后,應會同有關人員清理現場,清除殘火,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現場。
1.6 動火區域負責人職責
(1) 對責任區域內的動火過程中的安全負責,參與制定、負責落實動火安全措施。
(2) 檢查、確認《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手續,對手續不完備的動火作業應及時制止。
(3) 在動火作業中,如有緊急情況或異常情況,應立即通知停止動火作業。
4.5 動火作業審批人職責
(1)審查《動火作業許可證》的辦理是否符合要求。
(2)到現場了解動火部位及周圍情況,檢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3)按照程序要求進行《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
5、工作程序要求
5.1 動火作業前的危險有害因素識別
(1)動火作業前,針對作業內容,應進行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
(2)將危險有害因素識別及安全措施內容填入《動火作業許可證》內。
5.2 動火作業的安全要求
(1)在正常運行生產區域內,凡可動、可不動的動火一律不準動火,凡能拆下來的設備、管線都應拆下來移到安全地方動火。
(2)動火分析。動火作業前應進行安全分析,動火分析的取樣點要有代表性。在設備外部動火作業,應進行環境分析,且分析范圍不小于動火點10m。取樣與動火間隔不得超過30min,如超過此間隔或動火作業中斷時間超過30min,應重新取樣分析。當被測可燃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0.5%(體積百分數)時為合格;可燃氣體或蒸氣爆炸下限<4%時,其被測濃度≤0.2%(體積百分數)時為合格。動火作業環境的氣體化驗分析數據應記錄在《動火作業許可證》上,以備存查和落實防火措施。
(3)動火作業現場必須有專人監火,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4)動火期間距離動火點30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氣體;距離動火點15m內不得排放各類可燃液體;不得在動火點10m范圍內及用火點下方同時進行可燃溶劑清洗或噴漆等作業。
(5)動火作業前,應檢查電焊、氣焊、手持電動工具等動火工具的本質安全程度。
(6)使用氣焊、氣割動火作業時,乙炔瓶應直立放置;氧氣瓶與乙炔瓶間距不應小于5m,二者與動火作業地點不應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曬。
(7)五級風以上(含五級風)天氣,原則上禁止露天動火作業。如果確因生產需要,必須動火時,動火作業應升級管理。
(7)新建項目需要動火時,施工單位(承包商)提出動火申請,由動火地點所管轄區域單位負責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并指派動火監護人。
(8)施工動火作業涉及到其他管轄區域時,由所在管轄區域單位領導審查會簽,并由雙方單位共同落實安全措施,各派一名動火監護人,按動火級別進行審批后,方可動火。
(9)進行高空動火作業時,其下部如有可燃物、空洞、陰井、地溝、水封等,應檢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止火花濺落引起火災爆炸事故。
(10)在進行電焊作業時,電焊機應放于指定地點,火線和接地線應完整無損,禁止用鐵棒等物代替接地線和固定接地點;電焊機的接地線應接在被焊設備上,接地點應靠近焊接處,不準采用遠距離接地回路,作業過程中,要注意火星飛濺的方向,可采用不燃或難燃材料作成的檔板控制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落入有火災危險的區域。
(11)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12)動火作業完畢后,動火人和監火人以及參與動火作業的人員應清理現場,監火人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13)動火作業過程的安全監督。動火作業實行“三不動火“,既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和消防管理部門的各級領導、專職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員有權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在發現違反動火管理制度的動火作業或危險動火作業時,有權收回動火作業許可證,停止動火,并根據違章情節,對責任單位及責任者進行嚴肅處理。
6、《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管理
6.1 動火許可證的主要內容
動火許可證應清楚地標明動火等級、動火有效時間、動火申請單位、動火詳細位置、工作內容、動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和動火分析的檢測取樣時間,檢測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開始動火時間,以及責任人和各級審批人的簽名及意見。
6.2 動火許可的有效期
一級動火作業和二級動火作業的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8h;三級動火作業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72h,每日動火前應進行動火分析。動火作業超過有效期,應重新辦理《動火作業許可證》。
6.3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審批程序和終審權限
(1)一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向公司安監部申請,安監部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后,報主管安全工作的副總經理或總經理審批。
(2)二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進一步研究補充制定安全措施,經批準后向公司安監部申請,安監部派人進行現場確認并最終批準。
(3)三級動火作業,由動火區域負責人填寫動火許可證及危害識別和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上報至車間(部門),由車間(部門)負責人進行現場確認并最終批準。
6.4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留存和管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一式三聯,第一聯送到安監部留存,第二聯送到車間(部門)留存,第三聯交動火執行人。動火作業完成后,動火執行人要將《動火作業許可證》交回車間(部門)存檔,保存期限至少為1年。
《動火作業許可證》的內容不得隨意涂改,不得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實行一個動火點、一張動火證的安全管理。
7、相關記錄
7.1《動火作業許可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