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承包租賃工作的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各類事故的發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各部門、各總承包項目部、各所屬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
第三條 各單位在承包租賃過程中,應加強對發包方、出租方(以下簡稱甲方)和承包方、承租方(以下簡稱乙方)的安全管理,在發包和簽訂的各種承包(含承包任務書)或租賃合同中,應明確相關方的安全生產管理責任。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相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也不得租賃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場所和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四條 各單位在簽訂承包租賃經濟合同時,應簽訂安全生產合同,或在承包租賃經濟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五條 甲方應對乙方進行安全資質(資格)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一)具有承包、租賃相應資質,近年來良好的安全業績,滿足工作要求的技術、工藝和設備。
(二)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資格證明。
(三)安全管理組織機構、規章制度等。
(四)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
(五)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六條 乙方應對甲方發包的經營場所、特種設備及人員等進行審查確認,主要內容包括:
(一)承租的經營場所、機械設備(包括各種車輛、施工工具和生活設施等)是否滿足工作需求,符合安全生產的要求。
(二)承租的特種設備注冊登記、檢驗情況,以及相關人員的資質證明。
(三)其他有關的安全資質證明材料。
第七條 生產經營項目、場所有多個承包、承租單位的,甲方應分別與乙方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合同或協議,并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統一協調、管理。
第八條 甲方應根據安全生產合同約定為乙方提供滿足現場生產安全要求的工作條件,提供相關的安全資料,并負責對乙方進行安全監督與必要的安全教育。乙方應在滿足甲方安全生產要求的條件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九條 在同一區域內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兩個及以上的乙方時,甲方應分別與乙方之間相互簽訂安全生產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條 承包租賃期間發生的事故,由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分別逐級上報,按國家有關規定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乙方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發生嚴重違章或事故的,甲方應按合同要求其停工、停業進行安全整頓,經驗收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重新開工。
第十二條 各單位應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承包租賃安全管理實施細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