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負責制訂項目部年度安全環境工作目標計劃,經審定后組織貫徹實施。
2、匯總并參加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經批準后監督實施。
3、組織開展安全健康與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協助總工程師組織安全工作規程、規定的學習與考試。負責對新入廠人員進行第一級安全教育。
4、參加現場生產調度會,布置、檢查安全文明施工工作,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
5、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專業施工組織設計和單位工程、重大施工項目、危險性作業以及特殊作業的安全施工措施,審查安全施工作業票,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6、組織有關部門研究制訂防止職業病和職業危害的措施,審查施工防塵、防毒、防輻射及環境保護措施,并對措施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7、深入施工現場掌握安全施工動態,監督、控制現場的安全文明施工條件和職工的作業行為,協助解決存在的問題。
有權制止和處罰違章作業及違章指揮行為;有權根據現場情況決定采取安全措施或設施;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施工,有權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報告領導研究處理。
8、負責現場文明施工、環境衛生、成品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管理、監督與控制。
9、負責現場環境保護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10、對膳食、飲用水等生活衛生、環境衛生和現場醫療救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11、負責施工機械(機具)和車輛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2、負責防火防爆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13、監督職業防護用品、用具的定期試驗工作。審批職業防護用品發放標準規定外的防護用品和特殊防護用品。
14、負責安全工器具的計劃、購置并監督定期試驗、鑒定工作。
15、負責制定防暑降溫措施并監督措施的執行。
16、負責組織安全網絡活動,定期召開安全員工作例會。監督檢查各單位和部門的安全工作,指導班組進行安全建設。
17、負責制訂項目部安全工作與經濟掛鉤的實施細則,統一掌握使用安全獎金,嚴肅查處事故和違章違紀行為。
18、協助領導組織召開安全工作例會。協助領導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按“三定”(定人、定時間、定項目)原則督促整改。
19、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勞逸結合和女工特殊保護工作。
20、參加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負責事故的統計、分析和上報。
21、負責劇毒、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與監督。
22、負責對爆破物資的采購、運輸、儲存、領退等工作進行安全監督、檢查。
23、負責本工程項目的消防安全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