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則
(一)為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現場監控,降低和避免違章(指安全性質違章,下同)、事故發生,確保分公司轄區范圍生產安全平穩,依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分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黑名單”管理辦法是指為有效控制相關外來作業單位違章、事故的發生,實現安全生產平穩,確保分公司管轄范圍內安全生產有序,對違章、事故總量超過核定控制數量的外來單位,先進行紅、黃牌警告,再列入“黑名單”,通過分公司公示欄或OA辦公系統、安全信息網絡等手段予以公告,并給予處罰懲戒和實施更加嚴格重點監督檢查考核的管理辦法。
(三)“黑名單”管理辦法遵循依規監管、客觀公正、及時準確、懲戒過失和依法對勞務承包等外來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的原則。
二、適用范圍
本管理辦法適用于在分公司轄區內的裝卸勞務承包、承租作業、工程施工、設備設施維修保養等外來作業單位。
(一)紅、黃牌警告范圍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掛黃牌警告,給予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整改。
(1)一個月度內,發生嚴重“三違”行為(A、B類)3次的。
(2)一個季度內,違反分公司消防環保管理規定2次的。
(3)半年內連續發生輕微責任事故的。
(4)拒不執行安全管理部門的安全工作要求、指令或者不配合、抗拒安全管理工作的。
(5)在分公司安全環保部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后,不及時按照整改時限和措施要求完成整改,在隱患整改期間不按要求抓好日常安全管理與監控工作,且不按時回復的。
(6)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2次的。
(7)其它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決定掛牌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紅牌警告和經濟處罰,并要求采取措施進行立即整改。
(1)半年內累計被掛黃牌警告2次的。
(2)發生一般安全責任事故的。
(3)發生其他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生產安全事故的。
(4)年內被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3次的。
(5)其他由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掛牌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列入“黑名單”
1.年內累計掛紅牌二次的。
2.發生較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3.年內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進行安全警示談話4次的。
4.其他由分公司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研究決定列入“黑名單”的情形。
三、“黑名單”辦法管理程序和要求
(一)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統計相關單位違章、事故數量,并根據本規定,對符合掛黃紅牌條件的單位,報請分公司分管安全生產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通報;被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報請分公司領導審核同意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在分公司公示欄內公告并發文通報。
(二)分公司主體單位要加強本部門(單位)屬地安全管理工作,嚴格日常管理,采取有效整改和預控措施,防范違章、事故發生。
四、處罰辦法
(一)被分公司安全環保部安全警示談話1次的責任單位,視情節輕重給予500-1000元處罰。
(二)被掛黃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1000-3000元。
(三)被掛紅牌1次的單位,每次扣罰5000-10000元。
(四)對列入“黑名單”的單位,責令停工整頓1個月。期滿后,由分公司安全環保部組織對其檢查驗收,驗收合格后重新恢復作業資格,驗收不合格的,將作退出港口作業的處理。
(五)年內曾被分公司列入“黑名單”的單位,其安全生產信息情況將作為分公司下一年度是否與其續約的重要參考依據。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鐵路分公司安全環保部負責解釋。本辦法不影響根據分公司其他規定對事故、違章的調查處理工作。
(二)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鐵路分公司外來作業反“三違”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港鐵司安〔2015〕12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