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編制目的:為加強公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產長效機制,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員的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公司所屬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三條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員責任制,形成“職責明確、責任到人”的安全責任管理體系,確保工程項目的安全實施。
第四條 公司負責人是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管理工作負總責;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承擔安全生產綜合協調、監督、指導責任,并定期向第一責任人報告安全生產工作的綜合履職情況;其他負責人承擔各自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管理責任,研究、制定安全管理辦法,組織進行安全檢查,定期向第一責任人報告安全生產履職情況,并通告分管安全生產的負責人;其他人員對安全管理負崗位責任。
第五條 各級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認真履職盡責,帶頭宣傳貫徹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公司有關安全的各項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應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有效監管,切實搞好安全各項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六條 工程項目在開工前辦理各項審批手續,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并到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筑施工安全報監手續。
第七條 在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時簽訂《安全工管理協議書》(附件一),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等,嚴格按《安全管理協議書》執行,執行過程中根據施工實際情況及時補充完善。未按要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書》的,不得進場施工。
第八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其中須有安全防護措施。各級人員在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時,應重點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涉及的安全技術措施及安全保障措施。施工組織設計經過審批后實施,實施過程中不準隨意更改。
第九條 施工現場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平面布置圖,對道路、臨時用電線路布置、倉庫、加工車間作業場地、主要機械設備、辦公地點、生活設施合理安排,布局應符合安全要求,現場設置安全宣傳標語牌、安全警示牌。
第十條 建立健全安全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分析、部署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和解決出現的安全管理問題,消除安全隱患。以每月安全生產會的形式,分析安全生產情況,落實安全生產保證措施,及時解決安全生產管理中存在的問題。項目部每周召開安全生產例會,分析項目的安全生產情況,落實相關安全生產保證措施以及檢查整改內容。
第十一條 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和職工學習安全生產有關規章制度,設立安全宣傳活動日,利用黑板報等多種形式宣傳安全知識,提高職工安全生產自身保護意識,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新工人進場前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
第十二條 各項工程在進行施工作業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在安排工程任務的同時,向作業人員進行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交底,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員認真履行檢查、監督職責,切實保證安全技術交底工作不流于形式,提高全體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三條 相關負責人組織制定、編制安全檢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各項安全檢查,并保證制度的貫徹落實和相關安全措施有效實施。
第十四條 組織開展各種安全檢查,對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行為和安全隱患進行預測、預報、預防,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項目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注意了解安全生產和工人遵章守紀情況,發現違章及時糾正。專職安全員要深入現場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組織定期檢查,查制度的落實,查設備完好,查安全設施,查操作行為,查安全“三寶”使用,查現場文明施工,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十五條 安全檢查基本要求:
(一)每年組織一次安全聯合大檢查,主要檢查貫徹落實安全生產、安全技術、安全防護措施是否符合國家安全生產要求,對嚴重存在安全隱患的施工現場要令其停工整頓,并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每月進行一次安全大檢查工作,要針對暴露的事故苗頭,重點查找事故隱患,對存在事故苗頭的人和事要限期改正,并結合季節特點,開展防洪,防雷、防觸電、防坍塌、防高處墜落等檢查;
專職安全員每天不得少于二次對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主要檢查施工人員作業安全和安全設施的有效性,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和因素,消除事故隱患
(二)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和隱患,檢查應下發安全隱患整改通知書,并進行登記建檔進行跟蹤,作為整改的備查依據和安全動態分析的重要渠道;
(三)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高度重視,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按照“三定”(定人、定措施、定時間)進行整改,整改后應及時逐級反饋,經復查整改合格后進行銷案;
第十六條 事故報告及應急處置
(一)發生事故時,當事人或現場人員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基本情況以口頭、電話、短信等方式逐級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報告到公司負責人,并保護好事故現場,積極搶救傷員,認真配合事故調查組開展傷亡事故的調查和分析。公司負責人安排專人向當地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和各級管理人員不得隱瞞不報、不得謊報或遲報事故,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報告當地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及職能主管部門,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遲報。
(三)應對各類突發事故事故應急處置,按照相關《應急救援組織方案》執行。
第十七條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的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情況(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五)事故現場已經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
(六)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第十八條 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堅持實事求是,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及時、嚴肅對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做到舉一反三。
第十九條 建立安全文件檔案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安全文件、檔案的收集歸檔,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公司XXXX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從頒布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