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加強各礦現場安全管理,努力將各類安全隱患消滅在萌芽狀態,提高各級管理人員的職責意識和安全意識,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凡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追究相關人員的業務保安責任或監管責任:
1、 對規程、措施把關不嚴,導致現場施工的實際情況與規程措施嚴重不符的;
2、 對業務保安范圍內工作監管不到位,導致現場施工出現停產類和立即處理類隱患時;
3、 對查出安全隱患由于督查不力,造成隱患危害進一步擴大的;
4、 對隱蔽工程監管、驗收不到位,造成工程質量不達標或不能滿足使用要求的;
5、對各類井下工程設計上存在明顯失誤,造成工程返工或影響使用的;
6、 對重復出現的隱患未制定防范措施,導致同類隱患重復出現的;
7、 由于違章操作或過失,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責任人;
8、對管轄范圍內的設施、設備維護不到位,影響正常使用或造成安全隱患的;
9、 由于監管不到位,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
10、 對“三違”人員教育不到位,造成同一人在一個月出現三次以上“三違”的;
11、無規程、措施擅自組織施工的責任單位和主管業務部門;
12、事前責任追究由督查科牽頭,安全技術科和相關業務科室參與,嚴格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查,并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進行處罰;
14、事前責任追究除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并與季度、年度考核掛鉤,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經礦長辦公會議裁定處理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