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實施有效對環境、健康、安全、工作條件等進行風險的識別、評估、分析以及控制管理,防止和控制事故及職業病的發生,保證員工在生產活動中的職業健康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適用范圍
本程序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
3、工作職責
3.1 環境健康安全委員會(簡稱EHS委員會)負責維護作業人員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合法權益,對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管理工作實行監督檢查與指導。
3.2 EHS主任(含副主任,下同)負責對管理人員進行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的培訓以及在實施中的監督檢查。
3.3 EHS委員負責對作業人員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能力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用品使用情況的監督。
3.4 行政管理中心及工程組負責作業人員施工現場的防護設施、使用工具器材和臨時用電安全管理,負責保證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3.5 行政管理中心負責員工的職業病防治和對特種作業人員、女職工、未成年工勞動保護工作。
3.6 消防及保安人員負責辦公區、廠房、宿舍、食堂等區域消防、安全工作。
4、工作程序
4.1 培訓、意識與溝通
4.1.1 行政管理中心、EHS主任每年根據公司管理人員、作業人員崗位勝任情況、培訓需求,形成培訓計劃,確保管理人員、作業人員獲得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所要求的能力和意識。
4.1.2各部門管理人員按國家《職業病防治法》及相關法規,推行作業人員的職業病防治工作。明確責任,做好作業人員職業病防治工作的培訓記錄、教材和宣傳工作。
4.1.3 EHS主任組織或協助各部門開展各種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競賽活動,宣傳國家的職業健康安全政策、法律法規及企業的規章制度。開展職業健康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教育員工遵章守紀,提高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意識和技能。開展職業健康安全的技術協作和合理化建議活動。
4.1.4 EHS委員會采取召開EHS會議、出版簡報、發布張貼公告、舉行EHS 培訓等方式將公司有關EHS 的規定和制度貫徹到每個員工。新員工、內部調動員工或采用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前均應接受與相應崗位有關的EHS培訓,包括機器的安全操作、防護設備的正確使用、廢棄物的處理等。
4.1.5 EHS 委員會應鼓勵員工積極參與公司的EHS 事務,并鼓勵員工向公司提出改善EHS 的建議,EHS 主任對員工提出的EHS建議或意見及時作出處理與跟進。
4.2 EHS日常檢查
4.2.1 EHS委員會不定期進行日常巡查,每月組織進行一次正式職業健康安全檢查,并記錄在[安全生產/衛生檢查表]中,和對各運行控制程序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測與評價。
4.2.2 行政管理中心每年定期對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無證人員取消其特種作業資格。
4.3 事故預防
4.3.1 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的職業健康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4.3.2 所有生產崗位員工禁止穿戴袍、披肩、圍巾、寬松服裝,對于從事運轉機器操作的員工不得留長發和佩戴首飾,工作服前襟和袖口不得敞開,以防造成纏繞危險。
4.3.3 搬運超過15kg以下的物品,須掌握正確方法(屈膝,保持背部直立);搬運超過30kg的物品,須使用合適對應的工具。
4.3.4 對于機器的運轉部位必須安裝防護罩以防接觸受傷, 風扇葉片的防護網罩間隙不得大于12.5mm。
4.3.5 所有機器的開機控制電鈕均應是綠色,關機控制電鈕均應是紅色,并應安裝電源開關保護裝置,以防不小心誤觸開關。
4.3.6 電線、插頭、開關、機器的傳動部件、安全防護罩等應按照公司設備維修保養制度定期保養。
4.3.7 對易燃液體的使用、搬運、儲存區域要保持通風并嚴禁煙火。
4.3.8 對有毒有害化學品應規定正確的使用環境和方法并提供個人防護設備,并做好有毒有害氣體中毒的預防。
4.3.9有毒、有害、特種作業現場必備急救防范設施和醫療急救藥品,并配備兼職名單。
4.3.10 根據不同崗位和工種的特性,應配備相應的個人防護設備。
4.3.11 對高于1米的開放式樓梯和開放式樓面應安裝柵欄或鎖鏈,以防墜落。
4.3.12有毒有害作業現場應有相適應的防護措施,并為作業人員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嚴格執行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從事電焊作業的人員要有特殊護目玻璃的防護面罩或專用手持面罩,穿好防護長袖衣褲及絕緣鞋,戴好焊接手套。
4.3.13對產生噪聲較大的崗位,應按規定佩戴防護耳塞,減少噪聲對聽覺的傷害。
4.3.14高溫季節做好防暑降溫以及安全用電等工作。
4.4 事故處理
4.4.1 所有事故或事故險象由EHS主任負責組織調查,找出事故的直接原因和根本原因,并制定改進措施計劃加以改善。
4.4.2 對發生的事故或事故險象,按應急預案進行處置搶救,及時報有關領導和部門并保護事故現場,任何人都不得隱瞞。行政管理中心、EHS 主任根據事故的嚴重程度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涉及重大財產損失或人身安全的事故,應及時上報國家主管部門。
4.5 職業健康安全監督管理
4.5.1 EHS委員會每年應定期對辦公區、操作區、生活區與施工現場的員工職業病防治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國家、地方的有關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制定的職業健康安全管理程序文件和各項規章制度,對存在或潛在的問題責成責任部門及時改進。
4.5.2 對接觸有毒有害化學品的員工,不適應繼續從事原崗位工作的職業病人應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4.5.3 行政管理中心、EHS委員會按《職業病防治法》對本企業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6 食堂安全衛生管理
食堂安全衛生管理嚴格執行《食堂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防止員工食物中毒。
4.7 宿舍安全管理
宿舍安全管理嚴格執行《宿舍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防止員工意外事故的發生。
4.8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的監督責任
4.8.1對員工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實施情況進行日常監督,聽取、收集員工在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向有關部門或領導反映。
4.8.2職業健康安全委員會各委員有權制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維護職工職業健康安全的合法權益。
4.8.3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嚴重職業危害,危及員工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向領導或現場指揮人員要求采取緊急措施,立即從危險區內撤出作業人員;如無效,即應支持或組織員工采取必要的避險措施并立即向EHS主任報告。
4.8.4參與職業健康安全事故調查,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監督、協助公司采取防范措施,并提出意見。
4.8.5對不符合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標準規定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并按照程序辦理。
4.9 統計與分析
行政管理中心對從事有毒、有害、特種作業人員工作狀況及變動情況建立臺賬,每年進行統計、分析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