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公寓正常的治安秩序,預防治安災害事故,保障職工公寓各項工作的順利進行,結合職工公寓實際,特制訂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興海公司京玉項目部職工公寓。
第三條 職工公寓根據本實施辦法,依照“防范為主,依靠群眾,確保重點,預防犯罪,保障安全”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制定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措施。
第四條 項目部經理是職工公寓安全保衛工作的責任人,可以委托副經理或經理助理負責本實施辦法的貫徹執行。
項目部對職工公寓安全保衛工作負責,負責對項目部安全保衛工作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
各單位要確定一名主要負責人為治安保衛工作的責任人,負責本單位貫徹落實實施辦法。
第二章 治安保衛工作的任務
第五條 開展安全、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教育,增強員工的法制觀念和安全防范意識。
第六條 加強重點要害部位的保衛工作。制定各項制度,落實技術防范措施。
第七條 維護職工公寓治安秩序,配合公安機關查處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維護職工公寓公共財產和人身財物安全。
第八條 加強對職工公寓外來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加強職工公寓消防安全和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第十條 履行公司級項目部各項規章制度,進一步推進職工公寓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加強各項防范措施,確保職工公寓安全。
第三章 治安保衛管理
第十一條 建立、健全各項安全保衛管理:
(一)治安管理;
(二)消防管理;
(三)交通管理;
(四)財務安全管理;
(五)宿舍安全管理;
(六)易燃易爆物品、劇毒物品等的管理;
(七)職工公寓物資安全管理;
(八)治安保衛工作的檢查、考核、評比和獎懲制度。
第四章 職工公寓、校保衛處、各單位和師生員工的職責
第十二條 職工公寓分管治安保衛工作領導的職責:
(一)負責項目部安全保衛工作,并領導全體員工開展治安保衛工作。
(二)檢查落實各項治安保衛制度。
(三)領導處置重大突發性事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第十三條 職工公寓管理人員的職責:
(一)行使本部門職責,督促落實各項安全防范措施,維護職工公寓正常的公共治安秩序。
(二)負責公寓治安、消防和交通等管理工作。
(三)負責各宿舍兼職保衛干部和義務消防員培訓工作。
(四)配合公安機關查處重大案件,刑事、治安案件等,并依法提出處理意見。
(五)承擔職工公寓布置的其他安全保衛工作任務。
第十四條 各宿舍治安保衛工作責任人的職責:
(一)加強對本單位員工的安全防范教育,掌握思想動態,及時化解各種矛盾。
(二)及時發現不安全因素,消除隱患。
第十五條 員工的職責:
(一)關心職工公寓的治安保衛工作,增強防火、防盜、防破壞和防自然災害事故意識,預防各類事故的發生。協助并配合職工公寓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治安保衛工作。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職工公寓各項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校內治安秩序。
(三)勇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自覺提供犯罪線索和舉報違法違紀行為。
第五章 職工公寓治安保衛工作措施
第十六條 職工公寓各級治保人員,是做好職工公寓治安保衛工作的主要力量。
第十七條 職工公寓確定的要害部位和消防重點部位,將給予重點保衛。
第十八條 基建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同步規劃防火、防盜、防破壞、防治安災害事故等技術防范設施。
基建或重大維修項目設計會審、竣工驗收,應派員參加,并按規定邀請發電公司有關人員等參加。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九條 職工公寓將治安保衛工作列入評比先進的考核范圍。凡因工作過失發生重大案件、治安災害事故的個人,予以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
第二十條 貫徹本實施辦法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職工公寓給予表彰和獎勵。
獎勵費用按公司有關規定列支。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公寓給予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紀律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治安保衛工作不負責任,玩忽職守,致使發生重大案件和重大治安災害事故。
(二)不認真履行《公司安全目標管理責任書》,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制度松懈,治安秩序混亂,違法犯罪和違紀問題突出。
(三)發生案件、治安災害事故后,隱瞞不報或弄虛作假的。
(四)對存在的重大火險隱患或重大治安隱患,在提出整改意見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其他違規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