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對公司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災、爆炸、泄漏、中毒等事故的發生,保障公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2、依據及適用范圍
2.1依據
《職業病分類和目錄》國衛疾控發〔2013〕48號
《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監總局令第23號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加強化工企業泄漏管理的指導意見》安監總管三〔2014〕94號
2.2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車間、部門防火防爆防塵防毒防泄漏的安全管理。
3、防火與防爆的安全管理
3.1生產儲存設備
?3.1.1根據生產、使用化學物品的火災和防爆危險性等級分類要求,廠房庫房布置、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的選用、安裝及有關的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和《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以及有關的專業防火技術規范的要求。
?3.1.2在工藝裝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災、爆炸的部位,應充分設置超溫、超壓等檢測儀表、報警(聲、光)和安全聯鎖裝置等設施。
?3.1.3在有可燃、有毒氣體(蒸汽)可能泄漏擴散處,應設置可燃、有毒氣體濃度檢測、報警器。
?3.1.4在可燃氣體(蒸汽)的放空管出口處設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設置截止閥,以便在放空管出口處著火時,切斷氣源滅火。
?3.1.5輸送易燃物料時,應根據管徑和介質的電阻率,控制適當的流速,盡可能避免產生靜電。設備、管道等要有防靜電措施,應按國家防靜電有關標準規范執行。
?3.1.6有突然超壓或瞬間分解爆炸的生產設備或貯存設備,應裝有爆破片,導爆筒出口應朝安全方向,并根據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災的措施。
?3.1.7各生產裝置、建筑物、構筑物、罐區等工業下水出口處,除按規定做水封井外,并應在上述區域與水封井間設置切斷閥,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發性進入下水系統。
?3.1.8用于易燃、易爆氣體的安全閥及放空管,必須將其導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3.1.9建筑物、裝置等應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要求安設防雷保護措施,電氣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不準設置移動照明燈具,敷設的配電線路必須穿金屬管或難燃塑料管保護,防爆場所必須用防爆電器。
3.2動火、用火管理
?3.2.1公司機修車間為可動火區域,其他場所均為禁火區。
?3.2.2禁火區內使用電、氣焊(割)、噴燈及在生產裝置易燃、易爆區域使用電鉆、砂輪、切割機等,產生火焰、火花及熾熱表面的臨時性作業,均為動火作業,必須申請辦理動火證。
?3.2.3動火、用火的管理嚴格按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實施。
?3.2.4動火尚應執行下列有關規定:
? 3.2.4.1凡可能與易燃、可燃物相同的設備、管道等部位的動火,均應加堵盲板與系統徹底隔離、切斷,必要時應拆掉一段聯接管道。
? 3.2.4.2有易燃、可燃物的設備、管線、容器等,必須經清除沉積物,清洗、置換分析合格后,方可動火。如進入設備內動火,同時要辦受限空間作業許可證。
? 3.2.4.3動火部位應備有適用的消防器材或滅火措施。
? 3.2.4.4五級以上大風,停止室外動火作業。
3.3其他有關規定
?3.3.1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采取先進的防火、防爆和救災技術,實行目標管理。
?3.3.2公司設立有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領導參加的安全環保生產委員會;各車間、班組等基層單位相應設立兼職應急救援隊伍。
? 3.3.3安環部應根據公司的特點、生產檢修情況和季節變化,實行消防工作目標管理。進行經常的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并結合事故預案進行演練,定期不定期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實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記錄。
?3.3.4對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產生火災、爆炸危險的生產、儲運、銷售、使用過程及其相關的設備,進行嚴格管理。
?3.3.5根據企業實際情況,按國家有關規范、規定的有關要求配備消防設施、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包括消防栓、水槍、水帶、干粉滅火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