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為進一步加強公司的安全生產管理,督促各部門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特將安全事故作為扣分項納入公司部門考核體系。為與部門績效考核體系對接,特制訂本扣分實施辦法。
2. 適用公司發文設立的各中心或部門。
3. 扣分標準
3.1 有下列安全事故發生一次分數扣6分:
3.1.1 發生人員死亡的安全責任事故;
3.1.2 發生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安全責任事故;
3.1.3 出現不論火災大小的明火火災事故;
3.1.4 因質量原因造成市場顧客中毒事件;
3.2 有下列安全事故發生的,一次扣3分:
3.2.1發生4級或4級以上工傷等級事故(次數以發生事故人數為準);
3.2.2發生直接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3.2.3因設備安裝或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損壞停產超過24小時;
3.3.3因生產安全原因被政府相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事件;
3.3.3出現蚊蠅、蟲子等雜質被市場投訴屬實,賠償金超過1萬元的;
3.3 有下列安全事故發生的,一次扣1分:
3.3.1發生8級以上4級以下工傷等級事故,事故人數即為事故次數;
3.3.2發生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3.3因設備安裝或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故障停產超過8小時的事故;
3.3.4出現蚊蠅、蟲子等雜質被市場投訴屬實,賠償金低于1萬元的;
3.4 有下列安全事故發生的,一次扣0.5分:
3.4.1發生8級以下工傷等級事故,事故人數即為事故次數;
3.4.2發生直接經濟損失2千元以上安全事故的;
3.4.3因設備安裝或使用不當造成設備故障停產超過4小時的事故;
4. 扣分細則
4.1 如一項安全事故同時占有多項扣分情形,則以扣分重的情形為準,不對同一事件重復扣分。
4.2 本扣分項設扣分上限,最高為10分。
5. 安全事故扣分的執行
5.1 安全事故主要分為人員安全、消防安全、設備安全、成品酒質量安全等。事故責任認定由安全生產管理部具體做出。事故責任認定后,對所有責任部門按標準扣同樣的分數。
5.2安全科保全事故相關資料,作為扣分依據。
5.3每季度安全科對安全事故扣分數據進行統計,向人力資源部提報扣分建議。
5.4人力資源部核實安全事故扣分建議后在部門考核得分中直接扣除。
5.5被扣分單位對安全事故扣分有異議的,可審計部提出書面申訴。
6 附則
6.1 本實施辦法由人力資源部修訂并負責解釋。
6.2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