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強化現場安全管理,有效杜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以下簡稱“三違”),引導和教育員工形成良好的安全行為習慣,確保安全形式的穩定,根據《安全生產法》和公司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特制訂本制度。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有人員及進入公司轄區內的相關方人員。
3術語與定義
3.1違章指揮:是指違反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規程、標準、制度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指揮行為。
3.2違章作業:是指在勞動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的行為,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以及有關安全生產的通知、決定等。
3.3違反勞動紀律:是指違反勞動生產過程中為維護集體利益并保證工作的正常進行而指定的要求每個職工遵守的規章制度的行為。
4機構與職責
4.1安全部是反“三違”歸口管理部門,重點組織查處作業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等行為,配合宣教部組織“三違”人員的再培訓。
4.2宣教部利用各種媒體,廣泛宣傳遵章守紀的重要性和違章違紀的危害性,曝光“三違”行為;定期組織全員進行安全教育和事故案例教育,提高全員安全意識,有計劃組織特殊工種及崗位操作工的安全技術培訓,增強業務安全保護能力。
4.3公司安委會領導小組及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嚴格查處“三違”行為,當場制止,并講清其“三違”事實及危害,及時通知追查處理,處理要有力度。各級管理人員抓“三違”要有記錄,及時報安全部門處理。
4.4各部門要經常組織員工進行思想教育和規章制度學習,提升安全意識,規范作業行為,自覺遵紀,抵制“三違”。
4.5車間/班組要積極調動生產員工抓好安全工作的積極性,深入開展身邊無“三違”活動,加強安全工作的領導。
4.6 員工要正確行使權利和義務,積極主動檢舉揭發“三違”人員,制止“三違”行為。
5管理要求
5.1 公司安全部是反“三違”的歸口管理部門。
5.2 公司各級管理人員必須認真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要定期、不定期對管轄范圍內生產(作業)現場進行安全檢查,對發現的“三違”行為,根據性質、危險程度和可能發生的危害后果,分別從重到輕分A、B、C三類進行考核。
5.3 根據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三違”行為屬實的員工進行獎勵,并保密舉報人的個人信息;對嚴格查處”三違”行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
有功人員,應給予特別嘉獎,并在年度個人安全評先中予以表彰。
5.4 各部門不得因員工舉報”三違”行為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對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有關責任人和責任領導,按有關規定對其予以責任追究。
5.5 檢查中發現員工在同一作業活動中涉及多項“三違”行為的,按“一事一考核”進行處罰。對重復性”三違”行為加倍考核(重復性”三違”行為是指同一員工在一個月內重復發生同一條款“三違”行為)。
6 考核辦法
6.1 公司安全部進行定期、不定期監督檢查發現的“三違”行為(見附件1《“三違”行為認定范圍》)按以下標準進行考核:
6.1.1 對A類“三違”行為者考核100-200元/人次;
6.1.2 對B類“三違”行為者考核50-100元/人次;
6.1.3 對C類“三違”行為者考核10-50元/人次。
6.1.4 A、B、C類“三違”行為判斷標準:
A類“三違”行為:是指可能造成死亡或多人受傷事故的“三違”行為;或者因“三違”行為已造成重傷或輕傷事故的“三違”行為。
B類“三違”行為:是指可能造成重傷或輕傷事故的“三違”行為。
C類“三違”行為:是指行為環境和其它條件影響,人身傷害可能性較低的”三違”行為。
6.2 公司級考核由公司安全部開具考核通知書(詳見附件2《“三違”行為考核通知書》)一式兩份,一份由“三違”者所在部門簽收,另一份由公司安全部留底。
6.2.1 公司將建立“公司安全專項資金”設在財務部,安全部門月底對”三違”行為考核情況匯總報公司人勞科(詳見附件3《清浪公司”三違”行為考核月報表》),由公司人勞科從被考核責任人的工資總額中扣除,所有扣款進入“公司安全專項資金”。
6.2.2 外委施工單位發生“三違”行為的考核。由工程項目發包方(或資產所在單位)按照安全部開具的考核通知書代收、收繳,所扣金額在二十天內上繳財務部,并復印收款憑證一份報安全部;安全部月底匯總報人勞科備案;工程項目發包方(或資產所在單位)未按規定時間收繳,次月同等考核工程項目發包方(或資產所在單位)。
6.2.3 在各級安全檢查過程中發現嚴重”三違”作業,除按A類”三違”行為標準考核外,現場有權制止作業(停止施工、生產、建設),并出具書面限期整改通知書(見附件4《清浪公司限期整改通知書》)。對不服從指令、逾期未改正的按本辦法6.1.1規定的A類”三違”標準加倍考核。
6.2.4各部門主要領導應把反“三違”行為作為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認真組織全面檢查、嚴格考核。對未認真執行本辦法的部門,由公司安部提出考核意見并通報。
6.3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