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為加強本廠規章制度管理,規范規章制度的提出、起草、審核、批準、發布、實施、修訂、廢止和執行監督等環節的工作,提高管理制度的有效性,特制定本辦法。
1.2 本廠規章制度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上級政策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廠實際,適應企業管理與發展的要求,逐步建立系統規范、層次分明、內容完整、合規適用的本廠規章制度體系。
1.3 本廠內部制定、修訂或廢止規章制度、管理規定(辦法)、工作程序和工作標準,適用于本辦法。
1.4 本辦法所稱規章制度是指本廠制定并發布實施,與生產經營及各項管理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其形式包括:管理制度、辦法、程序、標準、規程、規定、實施細則等。
1.5 本廠各部門內部制定管理或工作制度,應滿足本廠規章制度的統一要求。
2 規章制度體系
2.1 本廠規章制度由管理制度、管理規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四個層面組成。
2.2 管理制度是某一系統的全面管理規范,具有較廣泛的適用性和較完備的規范性、操作性。
2.3 管理規定是對某一系統或某一方面的原則性、框架性管理規范,需要適用對象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完善。
2.4 管理辦法是某一系統下某一方面的具體規范,比制度范圍窄,操作性較強,可單獨出現,也可以制度附件形式出現。
2.5 實施細則是強調做事的步驟、環節或方法的具體規范,規范內容比管理辦法的范圍更小、更具體,時效性短、變更頻繁。可單獨出現,也可以制度附件形式出現。
3規章制度管理職責
3.1 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
3.1.1 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由本廠董事長、總經理、黨總支書記、副總經理、工會主席組成。
3.1.2 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的職責是:
1)審查批準本廠規章制度編制、修訂、廢止計劃;
2)審查批準經起草(或修訂)的本廠規章制度。
3.2 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本廠規章制度歸口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建立本廠規章制度體系,編制規章制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2)組織審查規章制度草案,協調各種規章制度之間的相互關系;
3)組織檢查本廠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3.3 各職能、業務部門的職責是:
1)提出本廠或本部門規章制度制定、修訂提案;
2)組織規章制度起草、征求意見和整理送審;
3)貫徹實施經本廠批準發布的規章制度。
4)檢查本部門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
4 規章制度管理程序與要求
4.1 規章制度管理程序包括:提出、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實施。
4.2 規章制度的提出
本廠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根據制度體系、法律法規要求、上級政策規定、有關標準、實際工作需要提出規章制度編制時間。規章制度編制完成后最終匯總到人事行政管理部門。
4.3 規章制度的起草(見附錄A)
4.3.1 起草規章制度應遵循企業規章制度編寫的一般規則,并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1)在適用范圍規定的界限內按需要力求完整;
2)內容及表述清楚,用詞精準,邏輯嚴密;確定的要求、指標、方法準確,所做的規定、論述前后協調一致;表達方式簡單、易懂;
3)規章制度文體統一。
4)與法律法規、上級標準、政策相協調;與本廠現行規章制度之間相協調;
5)規章制度內容便于實施。
4.3.2 起草部門或主要起草人應在充分調查研究和搜集資料的基礎上編寫規章制度草案,形成征求意見稿。
4.4 征求意見
4.4.1 各分管副總經理主持分管業務范圍內相關規章制度的征求意見工作。
4.4.2 起草部門或主要起草人應充分考慮反饋意見,并據此對規章制度草案做補充修改。
4.5 規章制度的審查
4.5.1 人事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相關標準、法規、政策和本廠要求,組織對規章制度草案進行規范性審查。必要時,起草部門或主要起草人應對草案做進一步修改。
4.5.2 對涉及技術和業務性較強的規章制度,應有相關技術和業務的人員參與審查。
4.5.3 對涉及員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應在送審前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重要的規章制度要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4.5.4 本廠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最終審查。起草部門或主要起草人根據規章制度審查委員會的審定意見對規章制度送審稿進行最終修改,形成報批稿。
4.5.5 對規章制度內容進行審查時,應考慮以下方面:
1)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的要求;
2)規定內容是否與現行的規章制度協調一致,且無沖突、無重復;
3)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廠實際情況,具有可操作性和相對穩定性;
4)規章制度結構、條款、文字、圖表等是否符合編制規則的要求;
5)語言表達邏輯是否嚴密,依據是否充分,流程是否順暢;
6)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4.6 規章制度的批準與發布
4.6.1 規章制度草案經最終審定后,由人事行政管理部門統一編制。基本管理制度報董事長批準發布;具體規章制度報總經理批準發布。
4.6.2 本廠規章制度以紅頭文件的形式發布,并向綜合管理部門備案。
4.6.3 本廠各部門內部制定的管理或工作制度由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報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4.7 規章制度的實施
4.7.1 本廠各部門應根據批準的規章制度,制定并實施相應的貫徹落實方案,使規章制度發揮有效性。
4.7.2 人事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有計劃地對規章制度實施情況進行檢查,以便實現:
1)了解規章制度的適宜性和有效性,發現改進規章制度的機會;
2) 對不符合規章制度的行為提出糾正,增強規章制度的有效性。
4.8 規章制度的評審與修訂
4.8.1 當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上級要求發生變化時,本廠相關部室應予識別,并及時對相關規章制度修改處報送人事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經領導審批后統一修訂。
4.8.2 本廠規章制度的修訂,可以由歸口管理部門提出,也可以由執行部門提出。
4.8.3 本廠規章制度的修訂稿一般由原稿起草部門或起草人編寫。修訂稿應針對批準的修訂范圍編寫。未經批準的范圍,不可進行修改。
4.9 規章制度的廢止
4.9.1 規章制度在以下情況可以廢止:
1)規章制度的目的和適用范圍消失;
2)規章制度的主題內容已經被替代;
3)規章制度的新修訂版已經發布實施;
4.9.2 本廠對廢止的規章制度應予以統一發布,以防止被誤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