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符合法律法規要求,規范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安全管理人員的配備,保障生產安全,特制訂本制度。
一、設置配備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3、《上海市安全生產條例》
二、管理職責
1、 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
2、單位分管負責人根據相關法規要求配備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3、各部門根據安全管理部門要求配備相應的安全管理人員。
三、管理要求
1、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成員須包括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工會負責人參加。
2、機構負責人由主要負責人擔任,分管負責人具體負責日常事務,專職安全干部負責安全生產的具體工作。
3、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須經安全生產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
4、具體人員以文件任命為準,如遇人員變動,及時進行增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