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化安全風險意識,保障安全生產,實現安全生產奮斗目標,使安全風險抵押政策真正起到激勵和風險作用,特制定熱電廠安全風險抵押金考核實施辦法,具體辦法如下:
一、以下情況全廠不兌現安全風險抵押金:
1、全廠發生一次人身重傷及以上事故;
2、發生本廠應承擔責任的重大火災事故;
3、發生本廠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重大及以上設備、交通事故。
二、各部室若發生一次輕傷事故或本部門負同等及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或因違反規程、誤操作而造成停機停爐的一般事故,不兌現事故責任單位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
三、發生輕微傷或違反規程導致一般設備事故,取消事故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安全員、責任人所在班組長、責任人的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當值值長和事故單位其他人員兌現安全風險抵押金的50%。
四、發生人為責任的設備類障礙,取消事故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安全員、責任人所在班組長、責任人的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當值值長和事故單位其他人員兌現安全風險抵押金的70%。
五、發生人身未遂或有人為責任的異常,事故責任班組班長和責任人兌現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的50%,事故責任單位分管領導、安全員兌現安全風險抵押金的80%。
六、機動車司機肇事造成事故的按照責任歸屬和事故定性,屬個人責任的,除按交通法規執行外,取消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
七、受警告及以上處分的人員,取消受獎資格,直至撤銷處分。
八、當月在崗率在70%以下,曠工一天及以上者取消當月安全風險抵押金獎勵(在崗率=實際在崗天數/法定出勤天數)(病假、事假、產假、婚假、喪假、探親假、年休假、學歷教育、借調等均按不在崗統計)。
九、調入人員,參加下月的安全風險抵押金抵押。
十、調出人員,不扣罰者,退回本金。
十一、具體考核工作由安保部、行政事務部(人勞)負責實施,財務部執行。考核依據來源為公司文件、廠文件、會議紀要、會議記錄等有關原始資料。
十二、本辦法自2009年4月1日起執行,本辦法實施以前的各種規定,如有與本辦法沖突者,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解釋權歸熱電廠安委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