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項目主管領導、各級安全檢查人員定期和不定期進行安全檢查,檢查過程要嚴格認真,盡可能的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盡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2、嚴格執行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職業傷亡事故報告與處理規定》,及時、準確、實事求是的作好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和統計報告工作。
3、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后,首先搶救傷員,同時保護好現場。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大,需移動現場物件時,必須做出標志,詳細記錄和繪制現場圖。
4、重傷及以上傷亡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逐級上報主管部。
(1)發生輕傷事故,應報告至項目部,項目部指定施工技術、安全及工會等有關人員進行調查處理。
(2)發生重傷事故,應立即報告到項目主管部門。項目部應立即組成事故調查組,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并及時報送結案材料。
(3)發生死亡及以上事故,應當立即報告項目部主管部門和項目部負責人。由項目部報公司上級主管部門并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5、發生亡人及以上事故后,項目部主管領導和安全部門負責人要到公司機關進行交班。交班應深刻反思,認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訓,制定預防事故重復發生措施并定人定時整改。
6、事故調查統計報告是國家安全生產法賦予安監部門和人員的職權,項目部應實事求是提供事故發生的原因和經過,項目部的任何人不得阻礙和干涉事故的調查。對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工作要實事求是,本著“四不放過”的原則,秉公執法;對傷亡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漏報和故意改變事故性質者,安全獎法制度對有關人員要加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