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企業安全生產意識,落實安全生產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確保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災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號)之規定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安全生產條例》、《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和《財政部 安全監管總局 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企業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369號)規定和要求,制定本辦法。
一、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交納范圍、標準及時間
(一)交納范圍。
本轄區內非煤礦山、道路交通運輸、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紡織服裝、包裝印刷、泡沫塑料、木材家具、機械制造、鑄造加工等行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的前提條件之一。凡未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一律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新建企業在依法完備安全、環保等各項報批手續,并交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后,才能開工建設。
(二)交納標準
1、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交通運輸、建筑行業,或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下的交納10000元;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交納20000元。
2、一般生產經營單位,或投資規模在500萬元以下的交納5000元;投資規模在1000萬元以上的交納10000元。
3、企業擴大規模后按新增規模補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三)交納時間
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于每年《安全生產責任書》簽訂之日起15日內交納。
二、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收繳、管理和使用
(一)收繳
1、街道安監所負責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收繳,每年收繳一次,在街道辦事處財政所開設專門帳戶存儲。
2、企業停業、歇業、注銷時,由企業提出申請,附工商、稅務、安監局等部門有關材料,經審查確認后,其所交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余額全部結算給企業。
3、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借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二)管理使用
1、年度內未發生傷亡事故的企業,年底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全額直接轉到下年度。
2、對已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且安全生產責任目標完成好的,按照保證金額度的一定比例,獎勵單位安全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員。
3、發生一起死亡1人事故的,扣除其全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4、凡出現瞞報責任事故,經舉報審查屬實,扣除全部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外,并按傷亡人數的處罰數額進行處罰。
5、被扣除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企業,該企業在停產整頓恢復生產前,必須足額補繳。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責任事故、隱患、日常管理、安全例會等直接掛鉤,凡經檢查提出的安全隱患問題限期未整改,經復查,仍存在問題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的同時,扣除一定數額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
6、被扣除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作為安全生產專項搶險救災資金。可用于在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總結評比時,對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優先予以獎勵。
7、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與當年度的《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書》目標考核被扣分數的按10%掛鉤兌現。
8、企業生產經營期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轉作事故搶險救災和善后處理所需應急資金。
三、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監督
1、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接受上級、同級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的監督。
2、安監所每半年將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的扣除及使用情況向企業公布,并建立臺帳,作好詳細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