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支出管理,支持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企業是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的實施主體。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設立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引導和支持中央企業強化安全生產建設,促進《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2011-2015年)》重點項目的順利實施,全面提升中央企業安全生產水平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列入《中央企業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發展規劃(2011-2015年)》的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隊伍、培訓實訓基地等重點項目建設。
第四條 財政部是專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受理、參與項目審查、資金核定和下達、資金監督等工作。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是專項業務管理部門,負責規劃布局、標準制定、項目審查、項目監管等相關工作。
有關中央企業負責建設項目的申報、實施、項目管理、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五條 項目建設實施遵循“依托現有、整合資源,突出重點、先進適用,事權劃分、職責明確,依據標準、分步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類別:
(一)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所需的運輸吊裝、偵檢搜尋、救援救生、應急通信、個體防護、后勤保障、實訓演練等裝備。
(二)中央企業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特種設施。
各類設備、設施項目的具體內容,詳見《中央企業應急救援隊伍(基地)裝備、設施配置指導目錄》(附件)。有關中央企業應結合現有隊伍(基地)基礎設施、裝備配置狀況和職責范圍等情況,精心篩選并進行科學論證,確保申報項目符合安全生產保障能力建設的實際需要。
第七條 專項資金各年度的支持范圍、重點及項目申請事宜,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研究確定后另行通知有關中央企業。
第八條 專項資金采取財政投資補助方式。
第九條 對應急救援隊伍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給予補助;應急救援隊伍的基礎設施建設和人員、設備維護等日常費用由中央企業承擔。應急救援培訓演練基地裝備配置項目,按核定項目投資概算額的60%給予補助。
第十條 有關中央企業按要求統一組織申報工作。對符合條件的項目,經審核后匯總上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已經享受其他政策支持的項目,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一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對中央企業申報項目材料進行綜合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列入年度項目庫。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項目評審結果、年度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額度及支持重點,核定并下達專項補助資金。
第十三條 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組織實施。
第十四條 中央企業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確定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監督項目按進度實施,保證按期竣工驗收。
第十五條 中央企業和依托項目企業應按照規定管好用好專項資金,按財政部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 項目竣工后,由中央企業組織驗收并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定期組織對實施項目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有虛報、截留、挪用財政資金或其他違規行為的,財政部將全額追回資金,并取消相關單位以后年度申報資格。同時,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