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規范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積極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的要求及《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安監總局令第16號)及公司安全規章制度等規定,結合項目實際,制定本辦法。
1、生產安全隱患分為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重大隱患是指在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隱患,或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項目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其他屬生產安全一般隱患。
2、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掛牌督辦的原則,項目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定的要求,負責本項目范圍內的重大隱患和一般隱患排查治理的掛牌督辦工作。
3、項目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生產安全隱患進行掛牌督辦:
(一)本項目部相關職能部門通報至項目部的;
(二)項目部組織的各種安全巡查過程中發現的;
(三)各分包單位施工過程中發現的。
4、項目部對重大隱患或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之一時,及時下達《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附件),并登記建檔,同時委派工程技術、安全等部門跟蹤排查治理的工作情況。必要時上報上級或地方相關職能部門。
5、《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分項的名稱;
(二)隱患的具體內容;
(三)治理要求及時限;
(四)督辦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關的要求。
6、各相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治理。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應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報備案,隱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治理的目標和任務;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經費和物資的落實;
(四)負責治理的部門和人員;
(五)治理的時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
7、各部門及協作單位在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期間應嚴格控制安全風險,避免產生安全事故,同時按要求及時報告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直至該隱患完成治理并閉合為止。
8、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生產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治理的,應按規定向當地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主管部門申報,完成相關手續,同時報公司生產安全科備案。
9、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完成后,應按規定向當地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完成各項手續,并向公司報送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報告,并附相關驗收資料;驗收不合格的,要及時采取相應工作措施,繼續排查治理,直至驗收合格。
10、符合本辦法第3條規定之一的,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后,應制定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報告,上報項目部,再由項目部上報公司安全科,報告應附相關證明的照片或影像等資料。
11、公司接到生產安全隱患治理完成報告后,應認真審核,符合要求的辦理閉合手續;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繼續治理,并提出具體要求。
12、各單位接到《生產安全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未認真執行的,項目部約談其相關負責人;未認真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按有關規定從重追究協作單位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