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防治噪聲污染環境,保護和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特制定本辦法。
二、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噪聲源的監測、控制與考核。
三、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聲環境質量標準》 GB3096—2008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12348-2008
四、定義
(一)環境噪聲: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污染: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五、職責
(一)安全環保處是環境噪聲防治的主管部門,對各單位產生的工業噪聲進行監測,并負責對環境噪聲治理設施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環境噪聲防治設施、設備的綜合管理歸口總廠設備管理部門。
(三)工程處負責建設項目施工過程中建筑噪聲的防治工作。
(四)各單位負責本單位設備正常運轉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日常維護管理。
六、管理內容與要求
(一)主要噪聲源
1、生產設備噪聲:軋機、破碎機、發電機、風機、空壓機、各高壓氣體放散閥等生產設備運轉時發出的噪聲。
2、施工噪聲: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二)環境噪聲的控制與防治
1、各單位安全科負責環境噪聲防治設施運行噪聲的日常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負責進行考核。
2、機動處對環境噪聲防治設施要和生產設備同樣管理、檢修、考核。
3、機動處在購置產生環境噪聲的生產及輔助設備時,對所采購設備的噪聲狀況進行評估,努力達到環保要求的噪聲標準。
4、工程處在工程的施工過程中負責對施工方提出要求,建筑施工的噪聲值和噪聲排放時間必須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標準。
5、科技處負責噪聲防治新技術的引進、開發、研制、應用與推廣,在經濟、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采取降噪措施,淘汰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工藝設備,使環境噪聲排放達標。
6、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的開工與驗收,必須執行“三同時”。
7、設備檢修、調試有高噪聲放散單位,要提前公示作業崗位。
8、對于高噪聲的作業崗位,要加強個人防護,要配備噪聲防護用具。
9、各單位要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檢修和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