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爆物品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承包人是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全面負責。
2、嚴格執行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
3、負責本單位“四員”的申報、培訓、教育和管理,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和遵紀守法宣傳教育,并注意撐握各類人員的思想動態,發現問題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4、嚴格遵守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建立安全崗位責任制,嚴格落實爆炸物品的購買、儲存、運輸、使用、領退、登記制度,如實向公安機關申報日使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5、采取一切措施確保本單位不發生爆炸物品被盜、被搶、丟失、轉借、外流,不發生非法制造、買賣、運輸、使用爆炸物品的違法犯罪行為,發現問題要及時報告。
6、爆炸物品必須由爆破員、安全員負責領用并由保管員進行如實登記,對無《爆破作業證》的人員拒絕發放爆炸物品。
7、從事保管、使用爆炸物品的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教育培訓,并在當地公安機關注冊登記后方可上崗進行爆破作業。要組織好本單位“四員”審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