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民用爆破器材的規范專用,減少安全事故,消除安全隱患,根據公司相關規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用爆破器材要定人審批后才能領用,未經過審批的人員不得領用民用爆破器材,冒領或沒有憑證發放,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安全責任,情節嚴重的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二、為做好民用爆破器材的專用管理,做到即領即用,用完退回,不得將爆破器材亂扔亂放,違反規定者將按相關規定執行,領用要做好各項進出登記。
三、各項登記要與實際相符,庫管員要做好發放前的審核檢查及退回時的核對,發現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領導反應,不得拖延,更不得隱瞞不報。
四、庫管員不得發放有問題的爆破器材給領用人,對已經發現有問題的要與其它完整的區分開來,并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
五、生產管理人員要及時核查爆破器材的去向登記,發現不符合相關制度要求的,要及時終止或制止使用,做好防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