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規定生產協作作業指以下幾類情形:
部門間產品轉道的;互派人員參與生產協作的;借用設備、設施開展加工生產的;技術、營銷、檢驗人員在生產現場進行的活動。
2作業現場所屬部門對本作業現場的安全負總責。
3多部門進行同一生產作業的,現場作業要確定專人進行統一指揮。
4作業現場應有本部門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必要時安保主管部門加強對作業現場的安全進行監管,外來生產協作的人員必須服從作業現場所屬部門安全監管和指揮。
5作業的人員應有相應的資質,涉及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應持證上崗。
6作業現場所屬部門的作業人員有權制止外來部門進行生產協作人員的不安全行為,嚴禁違章操作。
7作業前必須確認作業現場設備、設施的性能處于良好狀態。
8作業現場人員必須按規定穿戴和使用安全防護用品和安全裝置。
9涉及危險性較大的作業,作業前要制定操作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或作業方案,相關部門必須予以配合,以確保安全。
10作業現場存在有重大危險源或安全隱患的部位應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并設警界線,無關人員禁止進入危險區域。
11作業場所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險作業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和消防安全要求進行審批(核)、監管、施工、防護等程序進行操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