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有下列行為者,屬于公司一類安全違規行為:
1.1 工作時間未按規定著裝和根據勞動保護要求做好保護措施者;
1.2 在廠區內吸煙(不含重點防火區);
1.3 在廠區內行車超速;
1.4 非專業人員維修機械和電氣設施及設備;
1.5 特殊工種人員在未取得勞動局頒發的“上崗證”前上崗操作;
1.6 在使用、貯存過程中,沒有將壓力氣瓶固定和直立起來;
1.7 違反各類安全提示及標志,如闖黃色安全帶等;
1.8 其它類似行為。
2、 有下列行為者,屬于公司二類安全違規行為:
2.1 未按規定懸掛安全警示牌或安全警示牌上無部門名稱;
2.2 違反安全用梯規定,如梯子無防滑功能、在梯子上工作時下面無人扶梯等;
2.3 釋放有害有毒介質是時違反其安全要點且未進行隔離;
2.4 未經許可或非緊急情況時擅自動用消防設施;
2.5 非工作場所使用電爐及其它大功率電器;
2.6 違反安全規定導致他人輕微受傷;
2.7 其它類似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
3、有下列行為者,屬于公司三類安全違規行為:
3.1 未按規定動火,如動火前未辦理“動火審批單”、未清理現場可燃物,動火現場無滅火器或滅火器已過期、無防火監護人或其它違反動火規定的行為等;
3.2 違反接用臨時電源安全要求,如接用臨時電源前未辦理“用電審批單”、臨時線路無安全保護裝置或其它違反接用臨時電源的行為等;
3.3 未遵照“進入封閉區域”安全要求,如進入封閉空間前未辦理“進入封閉區域工作審批單”、未進行封閉空間氣體監測、無監護人或其它違反進入封閉空間的行為等;
3.4 違反安全規定導致他人嚴重受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