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設置的公告欄公告主要的內容。
職業病防治規章制度
1.接觸XX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人員必須進行上崗前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2.凡未成年工、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和患有某某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不得從事某某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
3.接觸XX職業病危害崗位(工種)的勞動者必須,每隔xx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有職業禁忌癥或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勞動者必須調離接觸某某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
4.接觸XX職業病危害崗位作業的人員上崗前、在崗期間必須接受衛生知識培訓,學習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基本衛生知識和職業衛生操作規程。
5.在崗期間接觸某某職業病危害作業的職工應當每一年接受一次職業衛生知識培訓。
6.接觸職業病危害崗位的職工必須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各項職業衛生安全衛生操作規程講究個人衛生,且不得有下列行為:
7.使用高毒物品作業崗位(工種)每xx年進行崗位(工種)輪換。
8.發現職業病防護設施工作不正常,應采取必要措施,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脅時,迅速從存在職業危害作業場所撤離,并報告有關部門或人員。
10.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在離崗時必須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