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工程師負責具體領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技術工作,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技術領導責任。副總工程師在總工程師領導下,對其分管工作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1.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令和規章制度,負責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技術規程并認真貫徹執行。
2.定期主持召開車間、科室領導干部會議,分析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技術問題。
3.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時,研究和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4.設計、制造新的生產設備,要有符合要求的安全防護措施,新建工程項目要做到安全措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投產,把好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關。
5.督促技術部門對新產品、新材料的使用、儲存、運輸等環節提出安全技術要求,組織有關部門研究解決生產過程中出現的安全技術問題。
6.定期布置和檢查安全部門的工作,協助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負責制定整改計劃,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7.參加重大事故調查,并做出技術方面的鑒定。
8.對職工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技術教育。
9.有權拒絕執行上級安排的嚴重危及安全生產的指令和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