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保護用品是發給個人在生產勞動時穿戴的防護用品,同生產福利有嚴格區別,個人防護用品發放后,仍是國家所有的公共財物,個人負責保管,勞動時使用。
(二)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發放,應以工種崗位不同,防什么發什么的原則,按照勞動條件發給適當的防護用品。
(三)隨著工業生產的發展,機械化程度的提高,勞動條件隨著變化,發放品種的提高,按崗位實際需要,逐步應增發或減少個人防護用品和使用時間的調整。所以,生產崗位的調動,也應變化發放品種。
(四)職工進入勞動作業崗位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好本崗位領用的防護用品,不準赤膊、赤腳、穿拖鞋進入車間和崗位。
(五)凡個別職工因病理原因,暫時穿戴有困難,必須報告車間主任同意,采取其他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