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員工的身體情況在日常工作操作中不受到傷害,根據不同崗位的要求向公司員工發放勞動防護用品。
為了更好的使用和管理勞動防護用品,以達到保護員工的目的而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公司所有員工根據所在崗位員工使用不同的勞動防護用品。
三、具體內容
3.1勞動防護用品的管理
3.1.1本規定己列入的工種(崗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變更勞動防護用品標準時,由所在部門申請簽字,交上級部門審核,報公司分管副總審批后,由倉庫進行發放;
3.1.2 根據企業發展的需要,對出現新的工種(或崗位)需發放,未列入的勞動防護用品時,由公司按實際需要補充;
3.1.3 大件防護用品包括:單防護服、夏季防護服、襯衣、防護皮鞋、膠(球)鞋、棉大衣、雨鞋等;
3.1.4 發給個人的防護用品,使用中失效或正常損壞后可更換。但必須嚴格手續,以舊換新。
3.1.5 對特殊身材的職工,由單位統一安排,量體裁衣、定做加工與其工種相適應的防護用品;
3.1.6 生產部負責制定公司年度防護用品計劃,監督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質量,并對其發放和使用情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
3.1.7 采購部根據年度計劃,負責制定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計劃并組織采購,對采購防護物品的質量負責。發現質量問題采購人員負責退貨;
3.1.8各部門要建立勞動防護用品領發明細帳目,掌握使用人數,根據標準嚴格把關,切實做好領、發工作。經批準領取集體備用的防護用品,由本部門負責人在登記本上簽字領取并控制發放。使用中發現有質量問題,及時與采購部聯系,協商解決;
3.1.9從事多工種作業的職工,應按其從事主要工種發給勞動防護用品,并補充發給其它工種必須的防護用品,但使用時間相應延長(根據工作情況相應折算,確定延長時間)。遇有特殊情況或因公出差需增加防護用品時,可由使用部門申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報分管副總批準后發放;
3.1.10休長假的職工(產假、病假等休假在2個月以上者),在休假期間不發勞動防護用品;
3.1.11各單位的臨時工、合同工、季節工、回聘人員、實習生等人員,按照其從事的工作發給相應的防護用品,但應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大件防護用品(工作時間不足一年的)可臨時發給舊的,工作結束后洗凈交回,調出公司人員應將使用的大件勞動防護用品交回;未交回應交物品的,上級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手續;
3.1.12職工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調動時,應將個人“勞保用品手冊”一同帶到調入部門,并按調入部門工種(崗位)配發防護用品。人力資源應將人員調動情況及時通知上級主管部門。
3.2勞動防護用品使用規定
3.2.1各部門應加強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管理,經常組織有關人員檢查各崗位各工種的人員是否按規定要求著裝上崗,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予以糾正。對不按要求著裝上崗的人員一經發現,公司將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責任自負:
3.2.2在易燃、易爆、易燒灼和有靜電發生的場所的作業人員,嚴禁發放使用化纖類防護用品和帶鐵釘底的足部防護用品。電工進網作業必須穿絕緣鞋,特殊作業環境必須穿戴齊全(如;微波輻射、放射性等);
3.2.3按標準配發防護皮鞋和布面膠鞋(球鞋、防靜電鞋等)的工種(或崗位)人員,在從事重物搬運、翻移、加工、周轉等易造成砸傷或刺穿、扎傷事故作業時,必須穿防護皮鞋,其它作業環境,可酌情穿布面膠鞋等足部防護用品。但要確保安全,由此發生的傷害事故,責任自負;
3.2.4勞動防護用品必須用于生產,嚴禁變賣。若發現有私自變賣者,除照價賠償外,罰款200元,如發生丟失或非因工作原因造成嚴重破損的,由責任者本人提出申請,按原價自行購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