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生產的安全管理,保障生產的順利進行,故制訂以下安全管理規定:
1.加強明火管理,生產區內禁止吸煙;
2.危險作業如動火、登高、進入密閉場地等須事先申請危險作業許可證;
3.不準使用天那水等揮發性較強的易燃液體擦試機器設備、工件、衣服;
4.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或者防護用品穿戴不規范,不準進行相關作業,不配戴適當的防護用品,不準接觸有毒有腐蝕的物品;
5.未有安全裝置或安全裝置不齊備及安全裝置失效的設備,不準使用;
6.停機修理后的設備,未經徹底檢查,不準使用;
7.維修、檢查設施時,必須執行鎖機/掛牌制度;
8.不是自已分管或使用的設備,未經主管批準,不準使用;
9.檢修設備時,沒有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
10.不準將水倒在電氣設備和線路上,以免破壞絕緣,造成事故;
11.不戴安全帽及安全帶,不準登高作業;
12.不準在消防通道上堆放機件、產品及器材;
13.不準在電機的開關、消防器具放置場所及進出口等放置貨物;
14.不準在機器設備上放置工具和物件,不準在車間堆放油布、廢油料及易燃、易爆、易腐蝕之物品;
15.不準在焊接作業場所逗留;
16.非電工不準亂動電氣設備,不準直接將電線插入插座接駁電源,車間不準使用萬能插座;
17.在用機器設備的動轉部位和危險部位,不準觸摸、擦試;
18.機器設備發生故障或異常時,不準不停機進行故障處理;
在工作過程中,若遇自身力量不能完成之作業,一定要借助工具來進行,不準強力而為,野蠻作業;在使用搬動工具時,應小心操作,不準運行過快,遇轉彎及進出口時,應鳴號示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