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規范公司內作業的安全管理,控制和消除生產作業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實現安全生產,制訂本制度。
2 適用范圍
2.1 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各部門、車間。
2.2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2.2.1 廠內動火作業:在公司內進行的電焊、氣焊、氣割、切割、磨光等產生明火的作業。
2.2.2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進入設備內部;進入專用管道、地溝、地井、煙道;進入專用貯料池等,進行檢驗、檢測、維修、養護等。
2.2.3 破土作業:公司內進行的內部地面開挖、掘進、鉆孔、打樁、爆破等。
2.2.4 臨時用電作業:企業內一切臨時用電的作業。
2.2.5 高處作業:按照《高處作業分級》(GB/T3608-93)標準規定的各種作業。
2.2.6 起重吊裝作業:在企業內進行安裝、拆除、維修等作業。
2.2.7 抽堵盲板作業:因檢修或其他作業須抽堵盲板的作業。
2.2.8 斷路作業:生產區域內的交通道路上進行施工及吊裝吊運物體等影響正常交通的作業。
2.2.9 企業內部規定的其他需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的項目。
3 職責與分工
主管部門:安全環保部。負責公司內各項作業安全管理制度的監督執行,
相關部門:生技科;協助主管部門監督各項作業中的安全工作。
????????? 行政辦公室;負責規定職責內的各項安全作業工作。
????????? 各部門、車間。認真貫徹執行本制度,保障各項作業安全實施。
4 內容與要求
4.1 各項作業必須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1.1 申辦廠內安全作業許可證的程序
4.1.1.1 由作業或被作業部門提出指定專人向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4.1.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由安全環保部或相關部門簽發并進行監督,注重時效性。
4.1.2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內容
4.1.2.1 安全作業許可證應注明作業內容和作業的起止時間。
4.1.2.2 應規定具體的防范措施和作業區域。
4.1.2.3 需通知的相關部門和具體的防護要求。
4.1.2.4 作業負責人和作業監護人。
4.1.3 安全作業許可證的使用要求
4.1.3.1 嚴格遵守作業的起止時間,如超時應及時補辦相應手續。
4.1.3.2 對作業區域應有明確的警戒標識。
4.1.3.3 防范措施應告知所有作業人員,并按規定穿戴和使用防護用品。
4.1.3.4 作業監護人應堅守崗位,不得擅離職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 作業完成后應及時按防范標準清理作業現場,通知相關部門撤除警戒標識,并及時向主管部門匯報作業完畢。
4.1.4 作業涉及到企業關鍵裝置和重點部位時應進行風險評價和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
4.2 動火作業
按照《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相關要求執行。
4.3 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4.3.1 必須保證要進入的設備與生產系統可靠隔絕(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許采用關閉閥門、加水封等辦法代替)。并清洗、置換。作業單位要做好嚴密的勞動組織工作,分工明確,責任到人。由設備所屬單位對將進入設備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 進入設備作業前,由設備所屬單位進行可靠的置換沖洗,確保清除干凈。由質監部取樣進行分析,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環保部辦理安全作業許可證。
4.3.3 特殊情況需在不置換的情況下進入設備短時間作業,必須由設備所屬單位第一負責人在安全作業許可證上簽字并親臨現場加強監護,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長管防毒面具或空氣呼吸器以及其它勞動保護用品。使用前應仔細檢查,確保防毒面具、空氣呼吸器完好。
4.3.4 禁止用氧氣吹風。進入有腐蝕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設備內作業時,必須穿戴適用的個人勞動防護用品,防毒面具。
4.3.5 設備內作業必須設作業監護人,監護人應由有經驗的人員擔任,監護人必須認真負責,堅守崗位,并與作業人員保持有效的聯絡。
4.3.6 設備內應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電源必須是36V以下的安全電壓,如在潮濕場所內,照明燈具的電壓不得超過12V。
4.3.7 嚴禁在作業設備內向外投擲工具及器材。
4.3.8 在設備內動火作業,除執行公司有關安全動火的規定外,動焊人員離開時,須認真檢查,防止將焊(割)炬等物件留在設備內。
4.3.9 作業完工后,經檢修人、監護人、使用部門負責人共同檢查,確認設備內無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閉設備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