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環境保護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制度,關系到中華民族的存亡與興衰,關系到每一個人的切身利益,各施工單位領導必須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健全環境保護責任制,加強對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為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施工單位人員都應自覺遵守、執行環境保護措施,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防止和盡量減少對施工場地和周圍環境的影響。
第三條 參加工程建設的各單位應嚴肅認真地貫徹環境保護法所提出的工程建設三同時的規定,即: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四條 工程現場的辦公區、生活區應采取綠化措施,改善生態環境,現場應設置足夠數量的廢料、垃圾筒和水沖式厠所,并有專人清掃,保持現場施工環境衛生。
第五條 工程建設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應及時清運到指定地點,集中處理,防止對環境造成污染。
第六條 各單位應制定對有毒化學品、污染氣體、污水、廢渣、粉塵、放射性物資的管理辦法。單獨編制環境保護措施。
第七條 工程項目竣工后,應及時修理和恢復在建設過程中受到破壞的生態環境,做好環境綠化工作。
第八條 工程施工挖、填、平整場地以及土石方的堆放,必須按施工組織設計確定的方案和施工時間段,嚴格管理,防止局部水土流失。建筑垃圾,倒入指定地點,嚴禁倒入江(河)內及江(河)岸。
第九條 對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措施的,造成環境破壞或污染事故的單位和個人,除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并處以1000-5000元的罰款。
第十條 對環境保護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可視情況給予表彰和獎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