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對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監督執法人員參加,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監督檢查方式
1、查閱相關文件資料和現場防護、文明施工情況。
2、詢問有關人員安全生產監管職責履行情況。
3、反饋檢查意見,通報存在問題。對發現的事故隱患,下發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下達停工整改通知書,責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對施工現場整改情況進行復查驗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4、監督檢查后,作出書面安全監督檢查記錄。
5、工程竣工后,將歷次檢查記錄和日常監管情況納入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和從業人員安全信用檔案,并作為對安全生產許可證動態監管的重要依據。
6、建筑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接到群眾有關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的投訴或監理單位等的報告時,應到施工現場調查了解有關情況,并作出相應處理。
(三)檢查問題處理
1、檢查過程中依據抽查要點內容,對發現的事故隱患,下發隱患整改通知書,限期改正;
2、對檢查中發現的重大隱患,及下發過整改通知書未整改的項目下發建筑工程施工暫停通知,并于當天向分管領導報告;
3、對檢查中發現機械設備未經檢測合格使用,或未按要求進行登記,下發整改通知,要求機械設備停用;
4、對檢查中發現工程項目未辦理安全監督備案登記手續的,下發《辦理〈南京市建筑工程安全監督備案手續〉通知書》;
5、對檢查中發現的下列情況,除按上述要求發出通知,還應及時向站領導匯報,形成書面材料報市建工局相關部門:
(1)未辦理安全監督備案手續,且工程項目基本建設手續不完備;
(2)一個工程項目,累計發出兩次以上整改通知的或停工通知的;
(3)一個施工企業,累計發出三個以上整改通知的。
6、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一般問題,監督科室應做好監督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