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0日,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掛牌成立,標志著獨立的、垂直管理的煤礦安全監察體系開始運行。但在兩年多的實踐中,煤礦安全監察體制也遇到了這樣那樣的問題,需要針對地加以研究解決,以更加有效地發揮其優勢,揚長避短,促進煤礦安全狀況好轉。
煤礦安全監察體制是從煤炭管理體制的基礎上轉制改組的,在建立之初的運行中,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難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難點一:法律法規滯后于體制變化。目前,我國煤礦安全法律法規體系中,《礦山安全法》《煤炭法》及相關的行政法規均成文于新體制形成之前,其執法主體發生變化是國務院決定的,沒有從法律上予以確認。同時,這些法律法規之間也有著這樣那樣的矛盾,按照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后法優于前法的原則,使人們無所適從。
難點二:隊伍的執法素質與肩負責任不適應。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肩負的行政執法任務,是通過各級煤礦安全監察員組成的隊伍來完成的。按照國務院的批復,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由煤炭管理局改組,辦事處設在各重點礦區。因此,這支隊伍的多數人員來自煤炭管理部門和煤礦企業。他們對企業管理、行業管理與技術管理比較熟悉,但對執法卻缺乏經驗;比較精通煤礦安全技術,但法律素質卻相對欠缺。
難點三:專業監察職權的行使受制因素多。除了法律法規滯后、執法人員法律素質欠缺外,監察職權的行使還受地理因素、地方保護主義和人情因素的影響。
實行垂直管理、分級監察的管理體制,在我國煤礦安全監察史上是第一次。新體制的運行,遇到一些難點是正常的。只要我們正視困難,在實踐中不斷總結提高,就能維護新體制的科學運行。
第一,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法制建設,完善法律法規。國家局已經頒發了煤礦安全監察員管理、安全監察行政處罰、監察程序、監察檔案等多項部門規章。但這些規章有的屬于安監機構內部規章,有的涉及監察執法,其約束力非常有限。因此需要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察法制建設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
第二,努力建設一支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高素質煤礦安全監察隊伍。任何一種好的機制,都包含了隊伍高素質的內涵,因為機制要靠隊伍去保證其運行。煤礦安全監察執法要靠這支隊伍的具體行政行為去落實。隊伍素質的高低,關系到隊伍的戰斗力,進而關系著執法監察的質量和效率。
第三,堅持依法行政為中心,逐步提高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權威。煤礦安全監察行政執法職權受到法律法規的保護。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應當牢固樹立依法行政的觀念,理直氣壯地執法監察。依法進行監察,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依法追究責任。無論是一般性的監察,還是專項、重點監察活動,都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的監察程序,堅持安全監察程序的合法性。
汪少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