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4月14日下午7時30分左右,湖北高豐礦業有限公司203礦井井下發生一起重大瓦斯中毒窒息事故,死亡3人,傷2人。筆者與省檢察院的同志以瀆職案對國有轉民營203礦井“4·14”事故進行近一個月全面深入地調查和研究后認為,“4·14”事故雖非特大事故,但透視出國有轉民營企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應引起高度注意,并亟待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得到解決。
一、當前部分國有轉民營企業存在的問題
1.原國企經營慘淡,想丟包袱;民營業主拼設備、逐利潤
國有轉民營的203礦井,投產于上個世紀60年代,前身是州直企業磺廠坪硫鐵礦四對井中的一對井,1999年6月6日磺廠坪硫鐵礦203礦井發生一起死亡13人特大瓦斯事故后,該礦被迫停產,加之當時煤價極低,企業包袱沉重,經營慘淡,政府在既不愿也無資金啟動經營的情況下,1999年11月由州政府決定改制轉讓經營權,并張貼公告尋求買家。根據政府作價68萬元及首付款25萬元轉讓的條件,2000年6月肖耀波等7位股東購買了203礦井20年經營權。
國有轉民營的203礦井投產時以采硫鐵礦為主,因煤硫共生,硫鐵礦采完后,改為采煤。但其生產設備、設施不符合采煤要求。轉制前主扇功率小,無備用風機,采掘失調,風量不夠,井下風流紊亂,工人常反映閉氣等隱患大量存在,此類礦井,由于安全欠賬多,政府和主管部門無心投入,國有企業本身更是無力整改,只有將燙山芋轉讓給下家處理。
203礦井轉為民營后,股東因缺資金投入,只能見煤就采,造成采掘嚴重失調,對轉制前就存在的大量安全欠賬視而不管,對主扇功率過小,無備用風機等不愿投資在2003年正月初六、初七的股東大會上研究投資、生產計劃時發生爭吵,有的股東為了發財,還提出自己承包一個采區。所以,井下安全隱患大量存在,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該礦井發生了3起事故,共死亡5人。
2.工人安全意識淡薄,技術熟悉程度低,農民工培訓不夠
轉制前原國有企業工人隨著改制買斷工齡進入再就業中心重新就業,而國有轉制后的民營企業只愿使用工資低廉的農民工,但農民工大多知識水平低,干一天算一天,一些企業對流動性大的農民工也不愿進行三級安全教育;有的農民工以麻煩、費工為由,也不愿參加三級安全教育。因此,農民工技術熟練程度低下,加之安全意識淡薄,違章違紀現象普遍存在。國有轉民營的203礦井工人基本上沒有進行三級安全教育,對井下安全條件極度差的生產環境無所感知,只對時常感到閉氣有所直覺,而對自己經常性的違章行為不以為然。
3.現場安全管理混亂,管理隨意性大,轉制民企管理者不懂管理
轉制后的民營企業業主只想投資賺錢,不懂企業管理,對安全技術管理不熟悉,不具備管理原因有企業的能力。有的文化程度很低,甚至一字不識。有的是多個個人股東投資的,心不能往一處想;規章制度不健全,企業雖然有制度,但只是寫在紙上,不能落實到位。許多是家族式的管理模式,管理人員多是親戚,但這些人素質低,不懂企業的管理和運行,僅能看守財物,或監督工人干活,其管理行為隨意性大,導致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國有轉民營的203礦井就是7位股東各管一方事,法人(礦長)64歲,小學文化程度,原為司機,從未下過井,不知井下何樣,更談不上如何對井下實施安全管理。管生產安全的礦長雖能下井,但從未干過井下工作,他隨意決定拆除即將貫通巷道的風機,親自帶一幫人攜帶不適應井下安全環境的醫用氧氣袋,冒險進入沒有局扇通風,瓦斯可能超限的停掘工作面“應錘”(了解回風巷貫通情況)造成自身等3人死亡。
二、加強國有轉民營企業安全生產的應對措施
1. 必須抓好安全生產銜接工作,不得人為形成安全生產盲區
對危險性比較大的行業企業轉制下放時,安全生產工作不得放松,只能加強。國有企
業改制后,原主管部門不能一改了之,要加強安全管理,指導轉制后的民營企業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使其走上正常運行的軌道,保障安全生產。
2.加強轉制企業的安全制度建設
政府有關部門特別是原業務管理部門要幫助轉制民營企業加強安全制度建設,建立健
全生產安全責任制,并監督貫徹落實,督促企業加強對安全規程的學習,嚴格按規程辦事。
3.強化轉制企業安全管理人員及工人的安全教育
企業人員的素質是企業經營好壞的重要因素,對國有轉民營企業,必須大力提高安全管理人員及工人的安全法制觀念和管理、操作水平,加大培訓教育力度,使人員能適應原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企業法人(業主)必須懂得安全生產管理,企業管理人員要加強崗位管理業務培訓工作,特殊工種必須特證上崗,工人必須經過三級安全教育。
4.加強日常安全檢查、監察工作
國有轉民營企業安全薄弱環節多,只有加強日常檢查、監督才能不斷發現和糾正存在的問題,督促和指導企業強化現場安全管理,在企業現場管理過程中要加大反“三違”的力度,促進轉制民營企業規范經營。
5.督促轉制企業整改隱患、加大安全投入,狠抓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工作
嚴禁國有轉民營企業帶病運轉和拚設備、搶產量,督促加強隱患整改力度,加大安全投入,對不具備安全生產的企業,要責令停產整頓,問題嚴重的,堅決關閉。通過行政的、經濟的、法律的手段促使企業改善安全生產條件。
6.建立轉制企業安全資格審查制度
國有企業有一定規模,管理曾經相對規范,但因包袱重、不適應市場經濟環境被迫轉為民營。而民營業主是否能使原國有企業正常運轉、是否具備管理的能力和維持運轉的條件,應經過一定的審查,以免企業產生較大波動,出現混亂,造成事故發生。因此,建議政府建立對轉制企業的安全資格審查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