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集合(2018年) | ||
一、《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三(2017]121號 | ||
化工和危化品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 1 |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2 | 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 | |
3 | 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裝置、儲存設施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
4 | 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未實現自動化控制,系統未實現緊急停車功能,裝備的自動化控制系統、緊急停車系統未投入使用。 | |
5 | 構成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實現緊急切斷功能;涉及毒性氣體、液化氣體、劇毒液體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罐區未配備獨立的安全儀表系統。 | |
6 | 全壓力式液化烴儲罐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注水措施。 | |
7 | 液化烴、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氣體的充裝末使用萬向管道充裝系統 | |
8 | 光氣、氯氣等劇毒氣體及硫化氫氣體管道穿越除廠區(包括化工園區、工業園區)外的公共區域 | |
9 | 地區架空電力線路穿越生產區且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 | |
10 | 在役化工裝置未經正規設計且未進行安全設計診斷。 | |
11 | 使用淘汰落后安全技術工藝、設備目錄列出的工藝、設備 | |
12 | 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場所未按國家標準設置檢測報警裝置,爆炸危險場所未按國家標準安裝使用防爆電氣設備 | |
13 | 控制室或機柜面具有爆炸、火災危險裝置一側,且不符合國家標準關于防火防爆的要求。 | |
14 | 化工生產裝置未按國家標準要求設置雙重電源供電,自動化控制系統未設置不間斷電源 | |
15 | 安全閥、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 | |
16 | 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
17 | 未制定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 | |
18 | 未按照國家標準制定動火、進入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管理制度,或者制度未有效執行 | |
19 | 新開發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工藝未經小試、中試、工業化試驗直接進行工業化生產;國內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藝未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可靠性論證;新建裝置未制定試生產方案投料開車;精細化工企業未按規范性文件要求開展反應安全風險評估 | |
20 | 未按國家標準分區分類儲存危險化學品,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 | |
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 | 二、《重大火災隱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 | |
21 | 6.1生產、儲存和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儲罐區,未設置在城市的邊緣或相對獨立的安全地帶。 | |
22 | 6.2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與人員密集場所、居住場所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75% | |
23 | 6.3城市建成區內的加油站、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加氣站、加油加氣合建站的儲量達到或超過GB50156對一級站的規定。 | |
24 | 6.4甲、乙類生產場所和倉庫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
25 | 6.5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的安全出口數量不足或其總凈寬度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80% | |
26 | 6.6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27 | 6.7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儲罐(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固定滅火、冷卻、可燃氣體濃度報警、火災報警設施 | |
28 | 6.8在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使用、儲存或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 | |
29 | 6.9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以及老年人活動場所,所在樓層位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 |
30 | 6.10人員密集場所的居住場所采用彩鋼夾芯板搭建,且彩鋼夾芯板芯材的燃燒性能等級低于GB8624規定的A級 | |
綜合判定5.3.3符合下列條件應綜合判定為重大火災隱患 | ||
31 | a)人員密集場所存在7.3.1~7.3.9和7.5、7.9.3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含本數,下同) | |
32 | b)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存在7.1.1、7.1.3、7.4.5和7.4.6規定的綜合判定要素3條以上; | |
33 | c)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重要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4條以上 | |
34 | d)其他場所存在第7章規定的任意綜合判定要素6條以上 | |
35 | 綜合判定要素: | |
7.1總平面布置 | ||
7.1.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城市消防規劃的要求設置消防車道或消防車道被堵塞、占用 | ||
7.1.2建筑之間的既有防火間距被占用或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的80%,明火和散發火花地點與易燃易爆生產廠房、裝置設備之間的防火間距小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值。 | ||
7.1.3在廠房、庫房、商場中設置員工宿舍,或是在居住等民用建筑中從事生產、儲存、經營等活動,且不符合GA703的規定 | ||
7.1.4地下車站的站廳乘客疏散區、站臺及疏散通道內設置商業經營活動場所。 | ||
7.2防火分隔 | ||
7.2.1原有防火分區被改變并導致實際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50%。 | ||
7.2.2防火門、防火卷簾等防火分隔設施損壞的數量大于該防火分區相應防火分隔設施總數的50% | ||
7.2.3丙、丁、戊類廠房內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部位未采取防火分隔等防火防爆技術措施 | ||
7.3安全疏散設施及滅火救援條件 | ||
7.3.1建筑內的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的設置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避難走道、避難間、避難層被占用。 | ||
7.3.2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樓梯間的設置形式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 ||
7.3.3除6.5規定外的其他場所或建筑物的安全出口數量或寬度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或既有安全出口被封堵 | ||
7.3.4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建筑物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樓梯而未設置 | ||
7.3.5商店營業廳內的疏散距離大于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值的125%。 | ||
7.3.6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30%;其他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疏散指示標志、應急照明,或所設置設施的損壞率大于標準規定要求設置數量的50% | ||
7.3.7設有人員密集場所的高層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超過其設置總數的20%,其他建筑的封閉樓梯間或防煙樓梯間的門的損壞率大于其設置總數的50% | ||
7.3.8人員密集場所內疏散走道、疏散樓梯間、前室的室內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不符合GB50222的規定 | ||
7.3.9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走道、樓梯間、疏散門或安全出口設置柵欄、卷簾門 | ||
7.3.10人員密集場所的外窗被封堵或被廣告牌等遮擋 | ||
7.3.11高層建筑的消防車道、救援場地設置不符合要求或被占用,影響火災撲救。 | ||
7.3.12消防電梯無法正常運行。 | ||
7.4消防給水及滅火設施 | ||
7.4.1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水源、儲存泡沫液等滅火劑 | ||
7.4.2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外消防給水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 ||
7.4.3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室內消火栓系統,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使用 | ||
7.4.4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地下人員密集場所外,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 ||
7.4.5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除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外的其他固定滅火設施。 | ||
7.4.6已設置的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或其他固定滅火設施不能正常使用或運行。 | ||
7.5防煙排煙設施 | ||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和地下建筑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防煙、排煙設施,或已設置但不能正常使用行 | ||
7.6消防供電 | ||
7.6.1消防用電設備的供電負荷級別不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 ||
7.6.2消防用電設備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采用專用的供電回路 | ||
7.6.3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消防用電設備末端自動切換裝置,或已設置但不符合標準的規定或不能正常自動切換 | ||
7.7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7.7.1除旅館、公共娛樂場所、商店、其他地下人員密集場所以外的其他場所未按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 ||
7.7.2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不能正常運行 | ||
7.7.3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水泵以及其他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聯動控制。 | ||
7.8消防安全管理 | ||
7.8.1社會單位未按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設置專職消防隊。 | ||
7.8.2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未按GB25506的規定持證上崗 | ||
7.9其他 | ||
7.9.1生產、儲存場所的建筑耐火等級與其生產、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類別不相匹配,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 | ||
7.9.2生產、儲存、裝卸和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或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未按規定設置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或防爆電氣設備和泄壓設施失效 | ||
7.9.3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使用燃油、燃氣設備,或燃油、燃氣管道敷設和緊急切斷裝置不符合標準規定 | ||
7.9.4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構件上直接敷設電氣線路或安裝電氣設備,或采用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消防配電線纜和其他供配電線纜 | ||
7.9.5違反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規定在人員密集場所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裝修、裝飾 | ||
《工貿行業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17版)》安監總管四[2017]129號 | ||
專項類重大隱患 | 一、存在粉塵爆炸危險的行業領域 | |
36 | 1.粉塵爆炸危險場所設置在非框架結構的多層建構筑物內,或與居民區、員工宿舍、會議室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距離不足。 | |
37 | 2.可燃性粉塵與可燃氣體等易加劇爆炸危險的介質共用一套除塵系統,不同防火分區的除塵系統互聯互通 | |
38 | 3.千式除塵系統未規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種控爆措施 | |
39 | 4.除塵系統采用正壓吹送粉塵,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點燃源的措施。 | |
40 | 5.除塵系統采用粉塵沉降室除塵,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構筑物作為除塵風道 | |
41 | 6.鋁鎂等金屬粉塵及木質粉塵的干式除塵系統未規范設置鎖氣卸灰裝置。 | |
42 | 7.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20區未使用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
43 |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產生機械點火源的工藝設備前,未按規范設置去除鐵、石等異物的裝置。 | |
44 | 9.木制品加工企業,與砂光機連接的風管未規范設置火花探測報警裝置 | |
45 | 10.未制定粉塵清掃制度,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 | |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業領域 | ||
46 | 1.包裝間、分割間、產品整理間等人員較多生產場所的空調系統采用氨直接蒸發制冷系統 | |
47 | 2.快速凍結裝置未設置在單獨的作業間內,且作業間內作業人員數量超過9人 | |
三、有限空間作業相關的行業領域 | ||
48 | 1.未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進行辨識,并設置明顯安全警示標志 | |
49 | 2.未落實作業審批制度,擅自進入有限空間作業。 | |
行業類重大隱患 | 一.冶金行業 | |
50 |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鐵水、鋼水與液渣吊運影響的范圍內 | |
51 | 2.吊運鐵水、鋼水與液渣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煉鋼廠在吊運重罐鐵水、鋼水或液渣時,未使用固定式龍門鉤的鑄造起重機,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整改 | |
52 | 3.盛裝鐵水、鋼水與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按國家標準規定要求定期進行探傷檢測 | |
53 | 4.冶煉、熔煉、精煉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濺影響范圍內存在標積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金屬鑄造,連鑄、澆鑄流程未設置鐵水罐、鋼水罐、溢流槽、中間溢流罐等高溫熔融金屬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 |
54 | 5.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 |
55 | 6.氧槍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溫度與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報警裝置及溫度監測,未與爐體傾動、氧氣開閉等聯鎖 | |
56 | 7.煤氣柜建設在居民稠密區,未遠離大型建筑、倉庫、通信和交通樞紐等重要設施;附屬設備設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設備;柜頂未設置防雷裝置。 | |
57 | 8.煤氣區域的值班室、操作室等人員較集中的地方,未設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監測報警裝置。 | |
58 | 9.高爐、轉爐、加熱爐、煤氣柜、除塵器等設施的煤氣管道未設置可靠隔離裝置和吹掃設施 | |
59 | 10.煤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6 | |
60 | 11.金屬治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
二、有色行業 | ||
61 | 1.吊運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起重機的相關要求:橫梁、耳軸銷和吊鉤、鋼絲繩及其端頭固定零件,未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 | |
62 | 2.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吊運影響范圍內 | |
63 | 3.盛裝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軸未定期進行檢測 | |
64 | 4.銅水等高溫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精煉、鑄造生產區域的安全坑內及熔體泄漏、噴影響范圍內存在非生產性積水,熔體容易噴濺到的區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 |
65 | 5.銅水等熔融有色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 |
66 | 6.高溫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屬冶煉爐窯、鑄造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 |
67 | 7.冶煉爐窯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差檢測及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大量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如:快速切斷閥等) | |
68 | 8.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 |
69 | 9.使用煤氣(天然氣)的燒嘴等燃燒裝置,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快速切斷閥,以切斷煤氣(天然氣) | |
70 | 10.金屬冶煉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
三、建材行業 | ||
71 | 1.水泥工廠煤磨袋式收塵器(或煤粉倉)末設置溫度和一氧化碳監測,或未設置氣體滅火裝置。 | |
72 | 2.水泥工廠筒型儲存庫人工清庫作業外包給不具備高空作業工程專業承包資質的承包方且作業前未進行風險分析 | |
73 | 3.燃氣窯爐未設置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
74 | 4.纖維制品三相電弧爐、電熔制品電爐,水冷構件泄漏 | |
75 | 5.進入筒型儲庫、磨機、破碎機、篦冷機、各種焙燒窯等有限空間作業時,未采取有效的防止電氣設備意外啟動、熱氣涌入等 隔離防護措施 | |
76 | 6.玻璃窯爐、玻璃錫槽,水冷、風冷保護系統存在漏水、漏氣,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
四、機械行業 | ||
77 | 1.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場所設置在熔煉爐、熔融金屬吊運和澆注影響范圍內 | |
78 | 2.吊運熔融金屬的起重機不符合冶金鑄造起重機技術條件,或驅動裝置中未設置兩套制動器。吊運澆注包的龍門鉤橫梁、耳軸銷和吊鉤等零件,未進行定期探傷檢查 | |
79 | 3.鑄造熔煉爐爐底、爐坑及澆注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 |
80 |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沒有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 |
81 | 5.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 |
82 | 6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集聚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 |
83 | 7.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
五、輕工行業 | ||
84 | 1.食品制造企業涉及烘制、油炸等設施設備,未采取防過熱自動報警切斷裝置和隔熱防護措施 | |
85 | 2.白酒儲存、勾兌場所未規范設置乙醇濃度檢測報警裝置 | |
86 | 3.紙漿制造、造紙企業使用水蒸氣或明火直接加熱鋼瓶汽化液氯。 | |
87 | 4.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業燃氣窯爐未設燃氣低壓警報器和快速切斷閥,或易燃易爆氣體聚集區域未設置監測報警裝置 | |
88 | 5.日用玻璃制造企業爐、窯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出現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 | |
89 | 6.噴涂車間、調漆間未規范設置通風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 |
六、紡織行業 | ||
90 | 1.紗、線、織物加工的燒毛、開幅、烘干等熱定型工藝的汽化室、燃氣貯罐、儲油罐、熱媒爐等未與生產加工、人員密集場所明確分開或單獨設置 | |
91 | 2.保險粉、雙氧水、亞氯酸鈉、雕白粉(吊白塊)等危險品與禁忌物料混合貯存的;保險粉露天堆放,或儲存場所未采取防水防潮等措施 | |
七、煙草行業 | ||
92 | 1.熏蒸殺蟲作業前,未確認無關人員全部撤離倉庫,且作業人員未配置防毒面具 | |
93 | 2.使用液態二氧化碳制造膨脹煙絲的生產線和場所,未設置二氧化碳濃度報警儀、燃氣濃度報警儀、緊急聯動排風裝置 | |
八、商貿行業 | ||
94 | 在房式倉、筒倉及簡易倉囤進行糧食進出倉作業時,未按照作業標準步驟或未采取有效防護措施作業 | |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全監管總局監督管理三司 | ||
95 | 1.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依法經考核合格 | |
96 | 2.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人員帶藥檢維修設備設施。 | |
97 | 3.職工自行攜帶工器具、機器設備進廠進行涉藥作業 | |
98 | ||
99 | 4.工(庫)房實際作業人員數量超過核定人數 | |
100 | 5.工(庫)房實際滯留、存儲藥量超過核定藥量 | |
101 | 6.工(庫)房內、外部安全距離不足,防護屏障缺失或者不符合要求。 | |
102 | 7.防靜電、防火、防雷設備設施缺失或者失效 | |
103 | 8.擅自改變工(庫)房用途或者違規私搭亂建 | |
104 | 9.工廠圍墻缺失或者分區設置不符合國家標準 | |
105 | 10.將氧化劑、還原劑同庫儲存、違規預混或者在同一工房內粉碎、稱量。 | |
106 | 11.在用涉藥機械設備未經安全性論證或者擅自更改、改變用途 | |
107 | 12.中轉庫、藥物總庫和成品總庫的存儲能力與設計產能不匹配 | |
108 | 13.未建立與崗位相匹配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或者未制定實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 |
109 | 14.出租、出借、轉讓、買賣、冒用或者偽造許可證 | |
110 | 15.生產經營的產品種類、危險等級超許可范圍或者生產使用違禁藥物 | |
111 | 16.分包轉包生產線、工房、庫房組織生產經營 | |
112 | 17.一證多廠或者多股東各自獨立組織生產經營 | |
113 | 18.許可證過期、整頓改造、惡劣天氣等停產停業期間組織生產經營 | |
114 | 19.煙花爆竹倉庫存放其它爆炸物等危險物品或者生產經營違禁超標產品 | |
115 | 20.零售點與居民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在零售場所使用明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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