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爆破作業必須按照國家《爆破安全規程》要求,編制爆破設計方案,制定相應的技術措施,并嚴格執行《鐵路工程施工安全技術規程》第3.6節和第5.2.3條的要求。
2、爆破人員應持有當地公安部門核發的“爆破工操作證”,禁止無證上崗;爆破作業人員嚴禁穿摩擦產生靜電的化纖衣服。
3、爆破材料的領取,應由裝炮負責人按一次需用量填寫領藥憑證到庫房提取。炸藥和雷管嚴禁由一人同時搬走,炸藥搬運人員與雷管領用人員同行時,兩人之間距離不得小于50m。
4、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裝藥與鉆孔不得平行作業。
5、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面附件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干凈;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有可能有大量溶洞涌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6、裝藥完畢,起爆時要設警戒人員,警戒人員必須要有發出信號的設施。警戒距離應經過計算決定。
7、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火花起爆時嚴禁明點火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后,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于1.2m。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
8、采用雷管爆破時,必須按照國家現行的《爆破安全規程》(GB6722-86)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應加強洞內電源的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于1m。
9、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使用明火照明。
10、爆破后必須經15分鐘通風排煙后,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面,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余炸藥或雷管。
11、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