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布局要求火災危險性屬于甲、乙、丙類液體燃料罐區宜位于企業邊緣的安全地帶,且地勢較低而不窩風的獨立地段。
2.貯罐區的罐間距應符合要求。
3.警示標志危險化學品儲罐區應有明顯的安全標志和標識,每個危險化學品儲罐應有標明名稱儲存物品、容積、危險特性和滅火方法的標識。
4.阻火設施與呼吸閥儲存甲、乙類油品(易燃液體)的固定頂油罐(貯罐)和地上臥式油罐的通氣管上附件(如呼吸閥、安全閥)必須裝設阻火器。
5.圍堰、泄險與防護堤防護坦的高度應符合規范要求;儲存罐組應設防火堤或事故存液池,其有效容量不應小于其中最大儲罐的容量。
6.易燃、可燃液體和可燃氣體儲罐區內,不應有與儲罐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穿越,與儲罐區有關的管道、電纜穿過防火(護)堤時,洞口應用不燃材料填實,電纜應采用跨越防火(護)堤方式鋪設。
7.罐區防火(護)堤的排水管應相應設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設置切斷閥,或在不排水時堵死出口。
8.壓力容器各種承壓儲罐符合我國有關壓力容器的規定,其液面計、壓力計、溫度計、呼吸閥、阻火器、安全閥等安全附件完整好用。
9.報警和連鎖設施地上立式儲罐設液位計或高、低液位報警器。頻繁操作及等于和大于50000m3的油罐設自動連鎖切斷進油裝置。
10.消防設施液化石油氣及閃點低于28℃,沸點低于85℃的易燃液體儲罐,無絕熱措施時,應設冷水噴淋設施,設施的電器開關設置在遠離防火(護)堤外;儲罐外壁需設置環狀消防冷卻水管道及消防水滅火或消防匯沫滅火設施。
11.防雷設施露天布置的塔、容器,可燃氣體、液化烴、可燃液體的鋼罐等,必須設防雷接地。
12.電氣設備必須有可靠的執著地(接零)裝置,防雷和防靜電設施完好,避雷帶與引入線應采用焊接連接。
13.防靜電措施對爆炸、火災危險場所內可能產生靜電危險的設備和管道應采取靜電接地措施。
14.在爆炸危險區域內輸送易燃易爆物料的管道,應采用跨節等防雷防靜電措施。
15.在易燃易爆物質儲存場所,應設消除人體靜電裝置。
16.汽車罐車、鐵路罐車和裝卸棧臺,應設靜電專用接地線(樁)。
17.槽車進入裝卸區時,需戴尾氣阻火器并與裝卸區的靜電接地卡連接。
18.裝卸、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由有運輸資質的單位運輸。運輸易燃、易爆物品的機動車,其排氣管裝阻火器,并懸掛“危險品”標志。
19.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超載超限。
20.裝運危險貨物應采取相應的遮陽、控溫、防爆、防火、防水、防凍、防泄漏等措施。
21.危險化學品裝卸過程中作業人員應穿相應的防護衣、帶防護手套、口罩等必需的防護用具,操作中輕搬輕放、防止磨擦和撞擊。
22.性制裁相柢觸與滅火方法不同的危險化學品不準混裝混運。
23.危險化學品裝卸前,能對車(船)搬運工具進行必要的通風和清掃,對裝有劇毒品的車輛,卸后能洗刷干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