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改革開放以來,經濟成分的多樣化、經濟利益的多元化,使安全生產工作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相當多的私營企業、集體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片面追求利潤增長指標,安全投入嚴重不足,忽視甚至放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產生大量的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導致事故屢屢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頒布實施,是安全生產法制建設的一個里程碑。面對《安全生產法》,上述企業,特別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面臨重大抉擇。要生存,必須進行徹底整改。近期,我們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344號令)和《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 2001年版)等安全消防規范,參與了數十家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安全整改工作,所到之處,確定感到問題嚴重。由于這些企業建設時普遍未經有資質的設計單位設計,在總體布局、廠區總平面布置、建筑、工藝設備布置、電氣、儀表、通風及消防系統等方面或多或少地存在著安全隱患,有些企業問題相當嚴重,已無法通過整改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只能選擇搬遷或停產。
現將在安全整改現場發現的上述各方面的主要問題整理如下,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出現在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帶有普遍性,可供中小型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在自我整改時參考。
總體布局(2)
甲、乙類廠房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其周邊防護距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國家有關規定。有的附近就是民居,有的附近有學校、教堂等公共設施。這些工廠必須考慮產品結構調整或搬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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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總平面布置(3)
1 普遍未作總體規劃,廠區布置較亂,各建筑物見縫插針,間距不符合規范要求,主要有:
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間距,甲、乙類廠房與辦公樓(屬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甲類廠房與鍋爐房之間的間距,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建筑物之間的間距,甲類物品庫房與其他建筑物的間距,甲類物品庫房、甲、乙類液體儲罐、甲類廠房與廠外道路間距等不符合規范要求,廠區圍墻與廠內建筑的間距不足。
上述問題可參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2001年版)(以下簡稱《建規》)的要求進行整改,《建規》規定:
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間距≥12m;
甲、乙類廠房與辦公樓(屬民用建筑)之間間距≥25m(距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宜小于50m);
甲類廠房與鍋爐房(明火散發地點)之間的間距≥30米;
甲、乙類液體儲罐區與甲類廠(庫)房以及民用建筑之間的間距≥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間距根據一個罐區的總儲量決定(25m-50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