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礦井下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的安全性
一般來說,新的防爆電氣產品的防爆安全性能是充分滿足GB3836-2000標準要求的。但是,防爆電氣產品在使用中會受到工作條件和環境條件的影響,受到不同程度的磨損和損害,某些損害對防爆電氣產品的使用性能產生不利影響,某些損害還會降低防爆電氣產品的防爆安全性。例如:礦用隔爆型開關的操作手柄軸或按鈕的軸與軸孔之間的長期磨損會使隔爆接合面的間隙增大,影響隔爆性能;隔爆外殼的隔爆接合面長期受到腐蝕作用而發生銹蝕,使產品隔爆性能降低甚至喪失等。因此,為了保證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安全性和運行安全性,應該對在用的防爆電氣設備加強監督和檢查。
2礦用隔爆型電氣設備安全檢查的方法
2.1目測法
檢查各類防爆電氣設備的銘牌。銘牌主要內容應包括:產品型號、名稱、規格、防爆標志、安標證號、防爆證號、生產日期或產品編號。其材質應為銅或不銹鋼,嚴禁使用鋁材。
例如:若產品銘牌丟失,將很難判定電氣設備所使用的范圍是否合適。QBZ-120和QBZ-200礦用隔爆型真空電磁起動器,4.0kVA(或2.5kVA)照明信號綜保和煤電鉆綜保,以及其它一些礦用電氣產品從外觀上很難區分產品的規格和名稱,很容易因混用或誤用造成安全事故。
另外,可根據產品銘牌上的生產日期或產品編號對照安標證書號(有效期3年)和防爆證號(有效期5年),以判定該產品出廠時是否在安標證書和防爆證書有效期內。根據產品防爆標志來確定產品的防爆型式,以判定該設備是否適用于該場所。
防爆證號示例:如:1062568,其中首位“1”代表檢驗單位為撫順質檢中心(也可為“2”-上海質檢中心、“3”-重慶質檢中心。煤礦用電氣產品主要由以上三家質檢中心檢驗和發證,首位若有其它數字,則很可能是假冒合格證號);后續的“06”代表年份;第四位的“2”代表隔爆型(也可互換為:“0”-礦用一般型、“3”-增安型、“4”-本安型。若有其它編號,則很可能是假冒合格證號);后幾位“568”代表證書序列號。
防爆標志示例:ExdI,其中“Ex”代表防爆;“d”代表隔爆型(也可互換為其它防爆型式。煤礦用電氣產品主要涉及本安型“ib”或隔爆兼本安型“d[ib]”);“I”代表Ⅰ類(煤礦),其它標志均不適用于煤礦井下。若防爆標志為“KY”代表該產品為礦用一般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