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是指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場所等危險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動火作業過程。
⑴ 危險環境包括:火災爆炸環境,可燃或有毒介質的容器、設備、管線。
⑵ 動火作業包括:
① 各種氣焊、電焊、鉛焊、錫焊、塑料焊等各種焊接作業及氣割、等離子切割機、砂輪機、磨光機等各種金屬切割作業。
② 使用噴燈、液化氣爐、火爐、電爐等明火作業。
③ 燒(烤、煨)管線、熬瀝青、炒砂子、鐵錘擊(產生火花)物件,噴砂和產生火花的其他作業。
④ 聯接臨時電源并使用非防爆電器設備和電動工具。
第二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應辦理“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
第三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前,作業票申辦單位與作業施工單位進行作業風險識別,制定作業程序、安全措施及施工方案。
第四條 危險環境動火作業票審批程序:
1、 動火作業前必須清理動火作業點周圍20米內所有的易燃、可燃物質。
2、 動火作業區域所屬單位的專兼職安全員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區域環境符動火作業條件后,填寫“動火作業票”, 簽名后交經單位負責人審查,確認合格后簽名。
⑷ 單位審簽后,報安全管理人員確認審簽。
⑸ 安全管理人員審簽后,最后由總經理審批。
第五條 動火作業人職責:
⑴ 動火作業人員持有效的特種作業證上崗,持有效的“動火作業票”作業。
⑵ 動火作業人員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的原則,拒絕違章指揮,杜絕違章動火作業。
⑶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作業條件符合后開始動火作業。
⑷ 動火作業過程中出現不符合動火作業條件的環境、因素、事件等,立即停業作業。
第六條 動火監護人職責
⑴ 動火監護人經動火監護專門培訓并考核合格,持證監護。
⑵ 動火監護人應有動火作業區域崗位操作合格證,熟悉動火區域環境和生產過程、設備狀況,能判斷和處理異常情況及突發事故。
⑶ 在接到“動火作業票”后,在單位領導或安全技術人員的指導下,逐項檢查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⑷ 動火作業前,確認動火人無誤及其它動火條件都落實后,將“****動火作業票”發給動火作業人,開始動火作業。
⑸ 動火作業過程中,發生異常情況及時采取措施:
① 不離開作業現場,必須離開時收回 “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② 動火人如不執行“三不動火”又不聽勸阻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同時報告單位負責人。
③ 環境及條件發生變化時及時收回“動火作業票”,停止動火作業。
第七條 動火作業安全管理措施:
⑴ 嚴格控制動火作業,危險區域內可不動火作業的一律不動火,可拆下移出的設備及部件全部移到安全區域動火作業 。
⑵ 動火作業前,識別動火作業風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作業方案,安全措施填入“動火作業票”中。
⑶動火作業審簽審批人到現場檢查、督促動火單位落實防火措施后,方可審簽“動火作業票”。
⑷ 動火作業嚴格執行“三不動火”管理,即沒有經批準的動火作業許可證不動火、動火監護人不在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安全管理人員隨時檢查動火作業情況,發現違反“三不動火”或其它危險動火作業時,立即收回“動火作業票”許可證,停止動火。
第八條 動火作業過程中,如涉及進入受限空間、臨時用電、高處等作業時,需辦理相應的作業許可票。
第九條 作業完成后,作業申請單位與施工單位共同進行檢查驗收。
第十條本制度解釋權屬于工務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