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總 則
為了進一步規范煉鋼廠動火安全管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護職工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遼寧省消防條例》、《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及《集團公司動火安全管理》的要求,結合煉鋼廠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動火審批管理制度
(一)動火作業等級劃分
動火作業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動火作業。
1、一級動火作業
⑴禁火區域;
⑵油罐、油箱、油槽車,儲存可燃氣體、可燃液體的容器及其連接在一起的輔助設備;
⑶各種受壓設備;
⑷密封的室內、容器內、地下室等場所;
⑸與焊、割作業有明顯抵觸的場所;
⑹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質的場所;
⑺油庫(站)、變配電所 (站、室)、液壓站(設備本體、管道管路)、電纜遂道、易燃易爆物資生產儲存加工場所、皮帶通廊(保溫材料為可燃物)、填料式冷卻塔、高層建筑、人員密集場所;
⑻AQ 3022—2008《化學品生產單位動火作業安全規范》規定的特殊動火作業;
⑼其它遇明火易發生火災事故的場所。
2、二級動火作業:
⑴皮帶通廊(保溫材料為非可燃物);
⑵新、老空壓機站區域(不包括各種受壓設備)
⑶除一級動火作業以外,其它具有一定危險因素的非禁火區域內進行臨時動火作業。
3、三級動火作業:
除一級、二級動火作業以外的臨時性動火作業,都屬于三級動火范圍。
(二)《動火證》審批程序
1、《動火證》由施工單位提供,必須使用集團公司安監部統一編制的《動火證》。
2、一級動火作業審批辦法:一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車間分管領導(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分管主任)初審簽字,經安全科復檢簽字后,報分管廠長終審批準。
3、二級動火作業審批辦法: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車間分管領導初審簽字后,報安全科審批。改、擴建項目中的二級動火作業由改造辦專責審核,改造辦分管主任審批。
4、三級動火作業的審批辦法:三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的點檢員或區域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簽字,車間安全員(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專責)審核,車間分管領導(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分管主任)終審批準。
5、節假日、雙休日、夜班期間,原則上禁止一、二級動火作業。如生產或檢修需要必需進行動火作業時,夜間一級動火作業,車間設備主任必須到現場確認,而后由車間點檢員在《動火證》審核欄簽字,車間設備主任代廠領導負責終審批準,車間設備主任到現場進行動火作業監護,待安全科人員及廠領導到廠后簽字。
三、《動火證》簽訂要求
1、一級動火作業、二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8小時,三級動火作業的《動火證》有效期不超過24小時。
2、施工動火單位人員持辦理好的《動火證》到動火區域,車間點檢員或區域負責人(工段長、作業長、班組長)向施工動火單位人員交代本區域內的危險因素,施工動火單位人員同車間點檢員、區域負責人,共同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可靠后,在《動火證》中“同意動火開始人”處簽字方可動火。改、擴建項目由改造辦專責到現場確認并簽字。
3、動火過程中,施工單位要設監護人、車間要設檢查人,做好全過程的監護工作。一級、二級動火作業車間安全員要對動火作業項目進行監管。
4、動火作業結束后,施工單位人員找到該動火作業項目點檢員及該區域崗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情況,確認無遺留火種后,在《動火證》中“同意動火結束人”處簽字,施工動火方可結束。將《動火證》第1聯返給安全科。施工改造區域由改造辦項目管理人員到現場確認并簽字。
四、《動火證》管理要求
1、《動火證》不準轉讓、涂改,不準異地使用或擴大使用范圍。
2、《動火證》必須由動火執行人或動火單位的現場監護人(負責人)保管隨時備查。
3、《動火證》的動火期限,必須準確填寫動火審批時間和結束時間。
4、一份《動火證》只準在一個動火點使用。如果在同一動火點多人同時動火作業,可使用一份《動火證》,但參加動火作業的所有動火人應分別在《動火證》上簽字。
5、動火作業必須采取可靠的防火花、焊花濺落、飄散措施。
五、動火作業現場的管理
1、動火作業前在線車間必須將動火區域的安全狀況、危險因素、安全技術要求向施工單位進行告知、交底。施工單位應及時傳達給具體施工人員。
2、施工單位作業前必須將動火作業區域內的可燃物清理干凈,嚴禁用紙箱、篷布等可燃物作擋火板,防止發生火災事故。
3、動火作業期間,現場不得設置、使用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如有使用必要,用后必須將現場清理干凈后方可作業,嚴禁同一部位動火作業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交叉進行。
4、多層動火作業,上層必須保證下層部位設備、材料、人員的安全,地面作業必須保證地下部位的設備、材料、人員安全,上、下層必須做好多層監護。高空動火作業時必須采取防焊花、火花,噴濺及墜落的措施。
5、動火作業現場應根據作業性質配備相應類型的滅火器材。
6、在靠近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淋滅火消防設施的部位動用明火作業, 應采取措施, 防止設備非火災條件下啟動。
7、電焊、氣焊作業應符合以下要求:
①氧氣瓶、乙炔氣瓶應分開放置,間距在 5 米以上,氣瓶距火源10米以上,乙炔氣瓶應有防傾倒支架;
②氧氣瓶、乙炔氣瓶壓力表必須完好,乙炔氣瓶應安裝防回火裝置,氣瓶與軟管連接處要牢固,防止脫落;
③嚴禁液化氣罐替代乙炔氣瓶使用;
④電焊機線路應按用電規范執行;
⑤動火過程中監護人必須對作業現場進行全程監護,防火巡檢人員和作業區域工作人員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消除。
8、動火區域的車間安全員、工段長、點檢員為動火部位的負責人,應對所屬區域動火過程中的安全防火工作負責,負責生產與動火作業的銜接,檢查《動火證》。對《動火證》審批手續不完備,現場防火措施不落實或存在安全防火隱患的作業,有制止動火作業的權力和義務。
9、動火作業完成后,施工單位動火監護人同車間點檢員及該區域崗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情況,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方可離開動火作業現場。
六、固定動火點管理
1、由于檢修作業必需,長期在一個固定區域從事檢維修、加工的三級動火作業可設立固定動火點。
2、固定動火區域動火作業實行每月審批《動火證》。固定動火點的《動火證》應在“動火部位”一欄注明“固定動火點”。固定動火點《動火證》應統一保管,隨時備查。
3、固定動火點《動火證》的審批辦法:固定動火點的《動火證》由動火地點所在區域的車間點檢員或作業負責人現場檢查確認簽字,車間安全員審核,車間分管領導終審批準。
4、固定動火點每日動火前該區域的點檢員、區域負責人(工段長、作業長、班組長),應檢查動火作業安全措施落實情況,確認安全可靠后方可動火施工。
5、動火作業結束后,由施工單位找點檢員及該區域崗位負責人共同檢查現場安全情況,確認無遺留火種后,施工方可結束。
6、固定動火點距易燃易爆的廠房、庫房、罐區、煤氣水封等不應小于30m,并應符合有關規定的防火間距要求。
7、室內固定動火點應用實體墻與其他部分隔開,并保證疏散通道暢通。
8、固定動火點由車間上報安全負責審核、確認、登記,由廠分管領導審批,并報安監部備案。
9、固定動火點由所在區域車間主管領導負責管理,應定期開展防火安全檢查。固定動火點應明確區域范圍,落實防火負責人,現場設置明顯的固定動火點標識及專門的管理制度,配置相應的滅火設施。
10、防火安全重點部位禁止設立固定動火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