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給予50-100元獎勵。
1、 普及消防安全知識,落實防火安全措施及時發現和消除火險隱患,預防火災事故成績突出的;
2、 積極撲救火災,搶救公共財產和人民生命表現突出的;
3、 對查明火災事故有突出表現的;
4、 在消防工作中及其他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5、 改善消防基礎設施方面有顯著成效的。
6、 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分別處以50-100元罰款:
謊報火警的;
當班人員玩忽職守,不履行職責者;
長時間占用電話延誤報火警的;
有意損壞消防器材、情節較輕的;
有意或故意阻礙報警和消防人員、車輛執行公務的;
拒不執行火場指揮員指揮,影響滅火的;
進入油氣區人員不按規定著勞保護具的。
二、凡違反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分別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1、 長時間堵塞、占用消防安全通道;
2、 用火、用電、用油、用氣和儲存、堆放、易燃易爆物品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
3、 擅自攜帶火種進入油氣區等禁火區域的;
4、 在禁火區域擅自使用明火的;
5、 對批評和制止“三違”(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勞動紀律)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6、 延誤、拒絕或者阻礙消防人員實施火災撲救,調查火災原因,情節較嚴重的;
7、 未經消防部門同意,有意破壞火災現場的人員,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
三、各班組所管轄的消防器材,由班組長負責檢查,兼職安全監督員經常督查,對于消防器材的外表要保持清潔衛生, 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部門和站內領導的同意.
四、各部位的配備的消防器材如有損壞或丟失的要及時進行更換和配備.
五、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要進行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